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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舊 2007-12-03, 05:37 PM
huweijon huweijo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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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域名最多的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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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舊 2007-12-04, 03:38 AM
some som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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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weijon 查看文章
或許應該由美女來主導
感覺在喊爽的

這邊沒人是美女~ 只有帥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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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舊 2007-12-04, 05:51 AM
huweijon huweijo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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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想當年台固在接寬頻到中小企業計劃時
做起 eBiz.tw 域名註冊NIC業務迄今
也不知已有幾個企業在註冊使用
而台灣其實也沒有多少企業懂得差別, 總數上也沒幾萬家企業之電子商務真的有效
由 .com / .com.tw 或 .net 或 .eBiz 或 .Asia ...etc 分一分
多重選擇性必導致任一好的域名均非絕對市場(同名之間的替代性永遠存在)
結論就是指:
投資域名者應該將域名加上一些Web2.0_APIs(含B2C,Blog,Bid,...)整包出租予實體中小企業
以利該域名容易透過以收取網路店面租金方式回收年繳的規費
如果女性社交圈使得菜市場歐巴桑(媽媽桑)都向你租 , 你不就解決規費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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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舊 2007-12-04, 08:08 AM
some som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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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峰一轉跑到電子商務..

談的不是單純的 .tw 域名買賣嗎? 怎變成搭配平台 @@?

好的網址是不需要搭配這些有的沒的配件.. 要搞組織前得先搞清楚, 到底著重的是網址還是平台..

我要參加的是域名發展協會
而不是什麼...電子商務平台發展協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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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舊 2007-12-07, 08:47 PM
huweijon huweijo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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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域名單賣, 實在是賣不太動...所以才提一下下差異化的想法...分享一下...希望大家都賣得出去
應該這邊所有的域名投資人, 都樂見某單一域名賣到上億的事件在台灣市場出現
大家才會覺得有希望
不然, 很快就會燒死了
順帶一提
台灣不合理的規定/遊戲規則是:只要你有商標, 你就可以輕易把他人先註冊的網域搶過來
所以, 投資域名的人...其實, 人家要把你的域名搶過來, 只需要透過專利代理人去申請商標, 商標過了後, 你的域名就玩完一大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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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舊 2007-12-07, 09:04 PM
seesawgame 的頭像
seesawgame seesawgam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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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
台灣不合理的規定/遊戲規則是:只要你有商標, 你就可以輕易把他人先註冊的網域搶過來
所以, 投資域名的人...其實, 人家要把你的域名搶過來, 只需要透過專利代理人去申請商標, 商標過了後, 你的域名就玩完一大半了
這一定搶得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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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舊 2007-12-07, 09:20 PM
huweijon huweijo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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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商標權利人申請的範圍與你在使用該域名的網站內容上是否有重疊
換句話說, 一旦他拿到商標, 權利範圍又包含了你的網站內容範圍
你就侵權了
一旦他向你發動攻勢, 兩肇爭訟後只有兩種下場:
第一, 你的域名變成他的
第二, 你把他已經過的商標給異議舉發掉

不過呢...這事是燒錢的戰爭, 你能夠議異舉發掉他已經過的商標障礙很高
所以, 這裡才會發表意見說:一旦他拿到商標, 你的域名就死一半了, 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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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舊 2007-12-07, 10:14 PM
dmwc dmwc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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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不合理的規定/遊戲規則是:只要你有商標, 你就可以輕易把他人先註冊的網域搶過來
所以, 投資域名的人...其實, 人家要把你的域名搶過來, 只需要透過專利代理人去申請商標, 商標過了後, 你的域名就玩完一大半了
你這樣講法絕對是錯的,首先要看成立日期,要是你成立的比他早,而且不是空殼網站,基本上他是無法拿回去,例如 taipei101 boss ,對方反過來要回域名就不會成功

當然你硬上一個對方以申請專利,而且又相衝突的網頁,這個通常是想撈對方一筆(可能是直接拿錢或是靠人家名聲賺錢),這個被要回去也是理所當然

當然你也可以玩一些絕對無法取得專利與商標的域名,例如通用名詞 car home buy .... 當然這類也會比較屬於熱門類型

不過我覺得以上在台灣都不成熟,大家並不關心域名,更不要說出錢購買,免費送他可能還被對方罵回去,域名在台灣只是個附加價值,好記只是一個賣點,也沒有內容與能不能賺到錢,才是買家想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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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舊 2007-12-07, 10:35 PM
huweijon huweijo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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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你申請域名與架站的時間比他早, 不過,當他後申請的商標被核過且公告期間,假設你並沒有提起異議舉發掉他的商標的話,一旦公告期滿後,他拿到專屬權時,你雖然是早期先用該商標的相同域名沒錯,但訴訟上你還是會輸他,這時後,只剩下一途:就是你把域名用在他的商標專屬權利範圍以外的市場,他才能對你訴訟上比較沒勝算. 至於,你使用的域名不能合法用在該域名字義上所代表的市場, 還剩下多少價值, 就心知肚明了...

舉例:
美國E音樂公司申請商標EMUSIC於095/07/17, 審定公告日期096/03/16
智慧局商標公告網址:
http://tipo.hinet.net/TIPO_DR/servle...eyNO=095036698

而是誰先註冊emusic.com.tw的呢?「 Touchsong Tech. Ltd., Co. (一點音樂科技有限公司)」,註冊「 emusic.com.tw 」於 2001 年 12 月 17 日

案例中之一點音樂科技有限公司註冊域名合法使用在前(2001), 外商註冊商標專屬權於後(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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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舊 2007-12-08, 01:00 AM
dmwc dmwc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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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weijon 查看文章
舉例:
我覺得看案例大概也查不出他們的規則,高興就判給A,不高興就盼給B,毫無根據,反正判官說你死刑就是死刑,明天同樣個案件高興就無罪

不過現在怎麼討論這個,不是就討論拍賣會,難道拍賣會同時可以判哪個域名死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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