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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 2007-07-05, 04:55 PM
哈啦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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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尋夢園綁架網頁 高院改判無罪

國內第一件「網頁綁架」案,一審以「共同連續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判處昱科網路公司負責人田麗雯、工程師劉忠達,各五月有期徒刑,但高院昨日改判田、劉均無罪。

本案一審宣判後檢察官以量刑太輕為由,提起上訴,但二審反改判無罪,全案尚未定讞,仍可上訴三審。

一審判田、劉有罪,是認定兩人在昱科公司所屬的「尋夢園網路聯盟聊天室」,加入惡意程式,以封鎖網頁方式,加害網友或顧客;但高院根據資策會鑑定認定,被告為抵制色情等垃圾廣告入侵,設計增強元件僅置於聊天室網站,供網友自由選擇下載,並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故改判無罪。

若下載程式 網友難自由連線

「尋夢園網站」總會員人數約一百五十萬人,是國內最大交友社群網站,因此,九十四年九月間,台北地檢署起訴時,轟動一時。

據檢察官起訴,田麗雯為了增加昱科網路公司「尋夢園網路聯盟」網站的「擊鍵率」(指網友登入該網站的瀏覽次數),並排斥網路使用者連結到其他與「尋夢園網站」相近網站,就指示劉忠達撰寫「尋夢園聊天室增強元件」,從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七日起,崁入尋夢園網路的網路程式碼內。

劉忠達所設計的程式,造成網友只要瀏覽同類型聊天室網站,網頁就會主動跳回「尋夢園」網站,網友上網形同被綁架一般。因網友無法依個人意願使用瀏覽器自由連線,在無法還原下載電腦程式前的原始電磁記錄檔案下,網友只好將硬碟格式化,重新安裝作業系統和相關應用程式。

資策會認定無害 逆轉判決

案經網友向刑事局報案,本案成為國內第一樁「綁架網頁」被移送法辦的案例。

檢察官起訴的法條包括刑法三五九、三六O、三六二條。一審原判田麗雯、劉忠達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各判五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但高院調查認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構成要件,關鍵在於:是否「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腦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綜合資策會的鑑定意見,高院認定,妨害電腦使用罪,既然不處罰未遂犯,田、劉兩人所為,即與犯罪構成要件不合,應改判無罪。

吳俊陵、陳志賢/台北報導

針對國內首宗「綁架網頁」案獲判無罪,當初接獲被害人報案的刑事局表示,這項無罪判決對於國內網路安全,會產生嚴厲挑戰;未來如果不肖業者或歹徒,以惡意程式強迫「綁架」網友的電腦網頁,甚至透過駭客入侵方式,藉以竊取被害人個人資料和檔案,後果將不堪設想。

刑事局對於尋夢園綁架網頁案獲判無罪很驚訝,刑事局說,當時是依詐欺罪嫌函送法辦,田麗雯等人涉嫌在未告知的情況下,要求網友客戶安裝排除程式,造成其他廿家同質性競爭業者的損失。

在警方偵辦此案後,尋夢園方面即找來立委召開記者會喊冤,強調是提供「色情守門員」排除非法網站的軟體程式,並不是綁架網頁的違法程式,還指控警方是聯合非法業者打擊合法業者,令警方不勝其擾。精通電腦犯罪的檢警人員特別呼籲網友勿貪小便宜,勿胡亂亂安裝程式,並且加裝防毒軟體定期檢查電腦,避免自己的網頁遭到「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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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舊 2007-07-05, 04:57 PM
哈啦 的頭像
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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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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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檢方直呼離譜 批高院法官外行
陳志賢/台北報導

「尋夢園」網站因加入惡意程式,涉及綁架網頁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判處負責人及工程師無罪。當初偵辦「尋夢園」案的檢方直呼「離譜」﹔專案人員回憶,當時「尋夢園」綁架網頁,讓許多人受不了,被害網友是「人神共憤」下才出面檢舉,結果高院卻判決無罪,令人無法接受。

專案人員大嘆高院法官對於電腦犯罪,根本是「門外漢」,不了解電腦犯罪及相關知識,司法院要加強對法官的電腦知識訓練。司法院與其要增設「智財法院」,不如先增設「電腦犯罪法院」,才能符合社會需求。

檢方強調,就連全球知名防毒程式公司「賽門鐵克」都將「尋夢園聊天室增強元件」、該元件植入的「ek21.dll」程式列入木馬病毒惡意程式,並描述「下課時間」等許多同類網站均在該木馬程式阻絕之列,倘網友遭植入該惡意程式,即無法依其自由意願使用瀏覽器選擇卻瀏覽之網站。但為何高院會漠視這些理由判決無罪,專案人員無法理解。

檢方指出,「尋夢園」負責人及工程師一審僅輕判五月,原因是法官認定「尋夢園」植入的程式,能過濾色情及廣告,不構成刑法「製作惡意程式罪」。

但法官卻僅以三名證人的主觀證詞,證稱安裝程式後,電腦較穩定或能過濾廣告及色情內容,即認定「尋夢園」之惡意程式,不構成刑法三六二條「製作惡意程式罪」,是不了解電腦犯罪及惡意程式所致。

而高院二審判決,則以不構成犯罪要件,判決無罪,則更令人不知所云。「尋夢園」為了增加「擊鍵率」,加入惡意程式以綁架網頁手法,讓網友無法自由選擇瀏覽網站,這樣還沒有干擾?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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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舊 2007-07-06, 06:15 AM
vincentliao vincentliao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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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07
預設

這個有點離譜...

禁止的domain清單中 , 我的 080.com / 080.idv.tw 也名列其中...
如果小弟的(080.com/080.idv.tw)之客戶被綁架...
那他們永遠上不了小弟的 080.com , 我可以求償否...
__________________
Nice_to_see_all...這個帳號不用了...感謝大家的幫忙...希望小弟有一天可以再站起來...Many_Thanks_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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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舊 2007-07-06, 09:12 AM
seesawgame 的頭像
seesawgame seesawgam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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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對啊,我的 080.cc 也名列其中
那我可以也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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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舊 2007-07-06, 09:16 AM
ras0314 ras0314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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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26
預設

告他們, 反正尋夢園coco很雄厚

但是你要舉證他們真的有惡意把080列進去, 而且你們請求後依然不為所動

最好把發信紀錄和通話紀錄通通錄起來以求明確的證據 ^^

對話紀錄要有明確的時間日期和通話對象號碼和對話人的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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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舊 2008-03-11, 06:29 PM
kingbbs kingbbs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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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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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3.09 
「綁架網頁」無罪 檢提非常上訴
陳志賢/台北報導

 喧騰一時的知名網站「尋夢園聊天室」負責人田麗雯與工程師劉忠達,被控加入惡意程式「綁架網頁」案,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兩人無罪確定,引發各界議論,最高檢察署認為本案判決違背法令,為了糾正判決結果,日前提起非常上訴,成為檢方第一件提起非常上訴的電腦犯罪案件。

 「尋夢園」案已創下多起司法紀錄。它是自九十二年刑法修訂電腦犯罪專章以來,第一樁被檢警偵辦「綁架網頁」案件,也是檢方針對電腦犯罪案件提起非常上訴的首例。

 加入惡意程式 網友電腦受損

 此外,「尋夢園」案非常上訴案號「九十八年度聲非第一號」,也成為最高檢察署今年度第一件非常上訴案件。檢方指控,田麗雯、劉忠達為增加昱科公司所屬「尋夢園網路聯盟」網站之擊鍵率,大量蒐集其他同類型聊天室網址,製作排除名單,加入惡意程式,佯稱可排除色情、廣告、仿冒等不良網站功能,誘使網友安裝,但網友安裝後,一上網就必須進入尋夢園網站,並且進不了其他業者的聊天室。

 事後,部分網友因不堪其擾,又無法還原被損害的電磁紀錄,只好將硬碟重新格式化安裝,另二百一十三個聊天室網站則因「尋夢園」程式干擾下,被迫減少網友點閱率,影響其廣告及商業利益。

 高院判決「尋夢園」案無罪的理由,主要是依據資策會的鑑定報告、函覆意見,認定尋夢園程式有過濾色情網站功能,而且電腦中的Word程式功能未受影響,因此沒有造成電腦及其設備損害。

 檢:誤讀資料 搞混保護對象

 但最高檢察署認為,高院判決理由,根本就是搞混了妨害電腦使用罪與毀損罪所保護的客體,而且是對資策會的報告、意見「錯誤解讀」、「斷章取義」所致。非常上訴書指出,資策會的報告,明確指稱尋夢園程式會覆蓋hosts檔案,而hosts檔案之修改會嚴重影響上網瀏覽網站及查詢資料,阻礙使用者正常使用電腦。

 至於Word程式根本與尋夢園程式所干擾之電腦使用無關連,高院判決以Word程式未受影響,不需要重新格式化才可復原電腦,故未構成犯罪,最高檢察署批評高院判決「不知所云」,也與資策會鑑定結果內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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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舊 2008-03-11, 08:28 PM
liou 的頭像
liou liou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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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6-02-18
文章: 808
酷

建議那些法官們,
多去找一些有網路底子的來審理這種案件吧...

法官們大部分只會背法律條文而已,
不一定都懂網路或專門領域的東西...


另外, 怎會沒事提到word,又不是專門破壞文書軟體的病毒,
沒事給個word的測試報告要做啥用的?

-----------

平常網路上,
假若是綁架首頁,還更改host設定,
一般人根本無力回復自己的電腦設定...
應該已經達到惡意軟體的標準了吧?

此篇文章於 2008-03-11 08:41 PM 被 liou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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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舊 2008-03-12, 07:44 AM
seesawgame 的頭像
seesawgame seesawgame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4-07-25
住址: 域名家.com
文章: 6,545
預設

那乾脆說 access, excel, IE 都正常並不會影響他電腦開機或是他其實還是可以進聊天室的
只是只能去尋夢園而己,電腦並沒有壞掉所以應該無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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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舊 2008-03-12, 10:06 AM
ras0314 ras0314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5-08-22
文章: 2,326
預設

連這種案子都要判那麼久,還判錯,

看來網路最好抓,最好判和最好拿積分的就是兒少29條了 ^^

其他會光明正大拿出來審的都有問題, 警察, 檢察官, 法官....很多人常識都不夠,
這樣的法律能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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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舊 2008-03-12, 12:32 PM
922.cc 的頭像
922.cc 922.cc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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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5-11-26
住址: 台中逢甲旁
文章: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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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懶得整理xn--c1y .tv (著作權刑法) 被判的經過,同意這種情況…

引用:
作者: ras0314 查看文章
警察, 檢察官, 法官....很多人常識都不夠,
這樣的法律能相信嗎?
法律條則是個基準,但每位檢察官, 法官解讀不同…就有不同的判決囉…
所以法律還是能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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