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查了一下...是"先申請,先發給"
並不是.."先註先贏"
看來..有了 .COM.TW 又多一個 .TW 來放屁..
仲裁大多都判給了 .COM.TW or .COM
不知道 .TW 生來何用..
以下是找到的相關法令...
http://www.twnic.net.tw/newdn/product/product_02.htm
第五章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註冊人申請註冊、續用網域名稱,以及更改網域名稱之註冊資料時,應告知受理註冊機構並確保下列事項之真實性,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時,並應自負其責:
一、申請書上所記載之陳述內容完整且正確。
二、就註冊人所知,其註冊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三、非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四、非故意以違反相關法令之方式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第二十六條
客戶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本中心所公布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以下稱「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前項之規定,不妨礙客戶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有關該網域名稱之訴訟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應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規定,根據專家小組所作成之決定,移轉或取消網域名稱。客戶除得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另行提起訴訟暫停決定之執行外,不得對本中心為任何訴訟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