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webmasterclub.org/showthread.php?t=3199
該篇報導的真實性為何,不可得知.(因為它沒有引用相關的判例作證明)
以下只是針對該篇新聞,所作的假設推演...
假如,線上遊戲虛擬寶物,
不再視為動產,單純變成電磁資料而已...
(1) 變更銀行存款電磁資料 是否也只是 妨害電腦使用罪?
我覺得這樣的新判定方式蠻奇怪的...
把錢存進銀行, 不是也變成了 0和1 的虛擬資料嗎?
同樣都是由0和1組成的儲存數據資料,
銀行用的硬碟就比較高級嗎?
假如有個網路竊盜犯人,設法去盜取某人的銀行帳戶信用資料,
把他銀行的存款金額數字100萬,移到另一個提款人頭帳戶存款...
只要還沒提款成現金,都只是銀行電腦數據上的增減變化,
這樣子, 就算抓到犯人,也只是 「妨害電腦使用」嗎?
下一秒,那些錢可能就會被負責提款的同夥給領走了耶...
總之,判定方式若變輕,
那麼那些當犯人的就變好命了,網路犯案竟然只算妨害電腦使用而已...
(沒人提出告訴的話,就完全沒事耶...)
(2) [竊盜罪]和 [妨害電腦使用罪]差異?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359條)屬於告訴乃論,
就是必須要有人提出告訴,檢辦單位才會偵辦.
竊盜罪(刑法320條)屬於非告訴乃論,
不管被害人不論是否提出告訴,檢辦單位得知後必須主動偵辦.
(3) 線上遊戲盜取若降為 妨害電腦使用罪?
假如,[竊盜罪]變成[妨害電腦使用罪],前後有何不同?
原本,
只要線上遊戲公司呈報到檢警單位上去,
那麼檢調單位一定要查辦到底,這樣子對檢警他們而言,
犯罪率變高了,要辦案的事情也比較多!
對線上遊戲公司而言,要經常被調閱資料,也是種負擔...
假設啊...
假如改成妨害電腦使用罪,
那麼線上遊戲公司,只要報警備查就好,
只要線上遊戲公司或受害玩家不提出告訴,那麼檢警單位也不用主動偵辦...
(4) 三爽一哀定理?
對於這種制度的改變, 可能有三種人會爽,一種人會哀:(三爽一哀定理)
警告:以下只是可能的推測情況,不代表實際上的情形!
(三爽一哀)
可能的爽一:
這樣子 對某些機關單位而言,不僅表面上犯罪率降低了,承辦案件也變少了?
可能的爽二:
對遊戲公司而言,只要複製幾樣道具,哄哄被盜的玩家就好,只要不提告就不用一直要配合辦案?
可能的爽三:
對盜取寶物者,那真是革命性的爽翻天的大改革啊...被捕率和被告率大為下降?
絕對的哀:
對線上遊戲玩家,等著越來越多的 被電腦妨害吧...?
(5) 題外話
其實,大部分的線上遊戲盜竊事件,都是以[盜裝者IP來自對岸]為由結案的,
所以,上述的情況不管怎樣,其實也沒差別很大吧...
勤掃木馬,顧好自己的電磁資料比較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