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單個文章
  #21  
舊 2004-11-29, 02:21 PM
robowang robowang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4-05-22
文章: 372
預設

大家對於本案件, 提出了諸多的看法, 似乎大家一致支持原域名註冊者
如果原註冊者當時提出類似的答辯, 或許結果會有所不同
但由於註冊者未提出答辯, 因此 TWNIC 只能審度單方的說法, 從而判決註冊人敗訴

這個結果或許不符合諸位從事域名買賣的朋友的期待, 但我認為這是個理所當然的結果
請看本案"判決書"的[決定理由 7.1],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

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做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

而專家小組做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

講得明白些, TWNIC 並不是法院或檢察機關, 它並沒有調查權
也就是說, 它只能依據爭執雙方所提出來的證據, 來進行"判決"
如果甲方所提出的證據並不合理, 則應由乙方於辯論中予以反駁
如果甲方提出的證據乙方並未表示反對, 則應視為該證據是有效的
除非在 TWNIC 本身的資料堶探N可以查證, 或者該證據明顯不合域名使用的常態

這些"判決"的過程, 基本上與法律上的判決過程, 不相一致
但這也沒辦法, 因為 TWNIC 沒有調查權, 你不能要求它做得跟法院一樣
TWNIC 的域名爭議處理辦法, 可能不符合你的要求, 但註冊人既然註冊了一個域名
就必須遵守這項處理辦法的規定, 因為這是雙方之間的契約規範
如果處理的原則是採辯論主義, 你就不能以證據主義的眼光來檢視它
何況, 即使是法院的判決, 也有"一造辯論判決"的規定

總歸一句話, 本案的"判決"結果, 是註冊人放棄了應有的權利所致
如果當時註冊人提出答辯, 情況很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你對 TWNIC 的這項判決有所質疑, 那麼你也該相對的質疑註冊人為什麼要放棄答辯 ?

此外, TWNIC 不是法院, 它所做的"判決", 並非最終結果
如果註冊人對於 TWNIC 的"判決"不服, 當然可以提起訴訟, 要求 TWNIC 歸還域名

底下對幾位朋友的疑問, 提出我個人的意見與說明

引用:
被告未答辯不能因而喪失其合法權益,判決者應就必要之事實和邏輯進行合理的裁決,
在外國網名判例中常有被告從未回覆答辯者(大概英文不行根本不知要幹嘛),但仲裁小組依然判決申訴者敗訴,因為理由太牽強。
如果因為理由太牽強, 當然要判申訴失敗, 但 TWNIC 只能依據它本身所擁有的資料以及申訴人提出的資料來判斷
本案由於申訴人所提出的證據, 在 TWNIC 所能查證的範圍內, 都是事實
(即使有些是硬ㄠ的, 但 TWNIC 非執法機關, 無從調查, 也無權調查)
因此判決申訴人"勝訴"

如果哈拉可以明確提出國外的判例, 或許可以讓大家學到更多東西

引用:
這就好像明星被傳誹聞 , 總不能它沒有出來辯解 就當它是真的
如果可以因為被告未答辯就判它有罪 , 或者擁有其財產所有權 , 那豈不天下大亂?
這樣的舉例, 真的很不妥, 因為兩件事的性質完全不同
明星被傳緋聞, 而當事人沒有提出說明, 此時你可以自行判斷真有其事的可能性有多少
你可以說, 我判斷這件事"八成"是假的, 或者判斷"九成九是真的", 或者乾脆"不做評斷"
也可能你判斷是真的, 而某些人判斷是假的

但域名爭議的裁判, 性質比較不一樣, 域名爭議:
1. 一定要做出"判決"
2. 只能有一種判決
3. 一定要把域名完全歸於某一方, 不能把 70% 歸給一方, 而 30% 歸給另一方
因此, 即使註冊人沒有提出答辯, TWNIC 還是必須判決, 而判決的原則是採辯論主義
再者, 雖然不能因為被告未答辯就判他有罪, 但也不能因此而判無罪, 更不能因此而撤銷訴訟
何況你說的情況是指刑事責任而言, 民事的問題可以適用"一造辯論判決", 民刑事不能混為一談

請注意, 法律除了要保障"告訴人"的權益, 但也要同時保障"被告訴人"的權益, TWNIC 也是如此
如果有人欠你錢, 你告進了法院, 而對方一直沒出庭, 那麼法官就判決這項債權不成立, 這樣你的權益怎麼辦 ?
或者, 因為對方遲遲不提出答辯, 法院就一直拖延不做出判決, 你也一直拿不回你的錢, 難道要你等到老死嗎 ?
因此,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法律上才有"一造辯論判決"的規定,
也就是在一定時限內, 某一方都沒有出庭或提出答辯, 則法官可以依據現有證據以及另一方的答辯進行判決

在本案中, 註冊人在一段期限內未提出答辯, TWNIC 還是要進行"判決",
此時, 判決的依據就只是"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TWNIC
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 如此而已
(TWNIC 不是執法機關, 不可能對這些東西以外的東西進行調查的)
這當然不利本案的註冊人, 但, 這就是遊戲規則, 域名爭議處理是如此, 法律上也是如此
這確實有可能造成誤判, 但法律是妥協下的產物, 不如此規定, 遇到耍賴的訴訟當事人, 就更加天下大亂了
何況, 法律上還有許多救濟的途徑, 並非一判定終生, 所以一造辯論判決還是有其必要性


引用:
那麼以後當兵或出國.該怎麼辦﹖
如果你出國或當兵, 而沒有收到 TWNIC 的程序處理通知, 那麼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 TWNIC 返還你的域名
如果你能證明你確實沒收到通知, 那麼法院會下令 TWNIC 還你域名的

也許你會說, TWNIC 沒收到我的回覆, 就逕行裁決, 這樣真的很過份
但為了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TWNIC 也不得不如此, 這不能怪 TWNIC

引用:
小弟的EC104申請商標,依商標法規定,僅核准EC圖示,104部分不得主張獨占
這是指商標法對於商標的使用規定
但 TWNIC 是依據"域名爭議處理要點", 對域名的歸屬做出裁決
二者, 一是法律, 二是私權; 一是適用商標法, 一是依據"域名爭議處理要點"; 一是針對商標, 一是針對域名
此二者, 實在不能混為一談, 商標並不等同域名, 二者處理的原則是完全不同的
商標法是法律, 講求證據主義, 而域名爭議處理要點, 是私權, 採行辯論主義
此二者, 實在不能混為一談,

引用:
104office.com.tw的owner如果敗訴
那 boss.com.tw勝訴就奇怪了,boss可是全球知名的正品牌,我一直以這個例子做參考,看來我要重新調整了
boss.com.tw 的判例, 註冊人之所以會勝訴, 關鍵在於"註冊人有提出答辯"
如果註冊人沒有提出任何答辯, 則依據辯論主義原則, 註冊人很有可能因此喪失域名



域名爭議處理要點, 其實是稍稍偏袒註冊人的
(這是理所當然, 因為註冊人已經擁有該域名的權利, 而申訴人要剝奪註冊人的權利之前,
當然也要先付出相對的代價, 這就好像法律上你要求法院執行假扣押, 你就必須先提出一筆擔保金一樣)
申訴人除了要先繳交一筆四萬元的處理費用之外, 對於以下三點, 也必須全部成立, 申訴才能成功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以上三點, 缺一不可, 因此, 除非註冊人真的很惡劣, 否則申訴將很難成功

但是, 大家不要忽視域名爭議處理要點, 是採取辯論主義, 這是遊戲規則, 也是本案的重點 !!!
遊戲規則既然如此訂定, 我們就應在這些規則內, 尋找對自己有利的條文來運作
萬一將來有類似的紛爭, 千萬別放棄自己的權利, 只要針對以上三點提出答辯, 就不容易失去域名
本案中, 我並不認為申訴人有理由, 我也一再說明我認同 cool 的說法, 如果註冊人提出答辯,
結果很可能不同
我只是希望大家能就事論事, 釐清重點
如果有人因為我提出不同的見解, 就誤以為我是站在申訴人這一邊, 恐怕解讀的能力還要再加強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