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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12-08, 06:36 AM
huweijon huweijo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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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傾向有共同利益的投資人, 大家一起起成立救濟組織 - 域名拍賣協會之類的
呼籲修法, 對抗資本集團內線交易(想判給誰就判給誰的原由就是無法源與判例,怎麼寫都不會被雙方當事人抓到把柄的心態在做裁判)

否則, 如同前文所述
資本集團可不管你是先取得(1997~2001)
他是後取得(交易過第幾手, 最後持有者是跟別人買過來的也算)
資本集團想要把你的域名或他的域名搶過來, 只要如同前面作法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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