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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office.com.tw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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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7, 03:36 PM
M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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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啦";p="
被告未答辯不能因而喪失其合法權益,判決者應就必要之事實和邏輯進行合理的裁決,在名國網名判例中常月被告從未回覆答辯者(大概英文不行根本不知要幹嘛),但仲裁小組依然判決申訴者敗訴,因為理由太牽強。
所言甚是
這就好像明星被傳誹聞
總不能它沒有出來辯解
就當它是真的
如果可以因為被告未答辯就判它有罪
或者擁有其財產所有權
那豈不天下大亂?
M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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