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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 TOEIC.com.cn 蹊蹺網域案


rbf
2006-08-06, 11:18 PM
[DCN-0600056] ETS vs. QDHRQ toeic.com.cn 域名争议投诉书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n/HKIAC.-.DCN-0600056.-.toeic.com.cn.pdf

TNT Postal Receipt 快递退回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n/TNT.-.Postal.Receipt.pdf

[DCN-0600056] ETS vs. QDHRQ toeic.com.cn 域名争议答辩书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n/Form.R.-.HKIAC.-.DCN-0600056.-.toeic.com.cn.pdf

[DCN-0600056] ETS vs. QDHRQ toeic.com.cn 域名争议裁决书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n/Form.D.-.HKIAC.-.DCN-0600056.-.toeic.com.cn.pdf

答辩书已写好 在第16楼 #16

多益英語論壇需要大家的幫助 ETS已向HKIAC提起域名爭議仲裁 DCN-0600056

http://bbs.toeic.com.cn/read.php?tid=9787

本站域名 TOEIC.com.cn 等已被美國 ETS 向香港 HKIAC 提交仲裁投訴

各位長期瀏覽並關注 http://TOEIC.com.cn/ 的朋友們,大家好:

2006年8月5日上午10時53分,我方人員瀏覽網絡時無意間由 http://www.eachnic.com/club/viewthread.php?tid=82421 內提供之網址 http://www.adndrc.org/cn/cns_statistics.html 發現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此3域名已於2006年3月16日由美國 ETS 向香港 HKIAC 提交域名爭議仲裁投訴,隨即電話與 HKIAC 本案的經辦人蔡偉平取得聯繫。

其一再強調與註冊商聯繫及查詢CNNIC Whois後未得到我方的詳細地址,什麽快遞也沒接到的我方人員則質疑其為何不發送電子郵件?何況域名註冊商處有我方詳細的聯繫方式包括地址、電話及郵箱。我方人員假如沒看到論壇上那個帖子此爭議又將如何?

幾乎同時,2006年8月5日上午11時15分,我方首次收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發來以下兩郵件:

① 2006年8月5日 10:56 HKIAC -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爭議案—確定專家通知
② 2006年8月5日 11:09 關於:DCN-0600056<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爭議案

我方隨即於晚間2006年8月5日 19:00 寫就被投訴人的具體信息並電郵發出: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域名爭議案被投訴人的信息及疑問,強烈質疑其程序的合法性和要求馬上拿到投訴人的投訴書。

我方承認 toeic 非我方註冊商標,也認可其在中國大陸以外的某些地區如日韓港臺有相當的知名度。但是,由2002年開始每年於中國大陸參加託業考試的總人數及相關數據為依據,我方則不認為 toeic 在中國大陸屬馳名商標之範疇,且其所謂馳名商標之地位也未經商標局或法院之認定。

2002 1,000
2003 10,000
2004 30,000
2005 60,000 http://bbs.toeic.com.cn/read.php?tid=8002

我方註冊並建設 http://TOEIC.com.cn/ 網站至今已有兩年,發帖上千,會員上萬,點擊數十萬,受益網友無數。且於 google.com 或 baidu.com 等著名搜索引擎檢索“toeic.com.cn”、“託業論壇”或 “toeic 經驗”皆有大量記錄留存。

我方純出於公益目的,非盈利性質,為網友間彼此交流心得經驗提供一個場所和平臺,屬言論自由,合法合理。通過對此域名持續而合理的使用,我方對此也擁有相應的民事權益,投訴人的商標權並不能無限延伸至域名領域。

更何況, ETS 之全球 toeic 推廣乃地區代理形式,ETS 於中國大陸授權之關聯企業 Sylvan 早已使用 toeictest.cn 和 toeictest.com.cn 為中國大陸人士提供官方的 toeic 服務,且其域名註冊時間遠遠早於我方域名的註冊時間,這說明我方域名的合法註冊及合理使用並沒有影響 ETS 及其 toeic 業務在中國大陸的開展,也沒有混淆與投訴人間的區別,更沒有誤導公眾,不存在惡意。

toeictest.cn 2004-09-29 11:14
toeictest.com.cn 2002-11-05 00:00

toeic.com.cn 2005-04-13 08:05
toeic.net.cn 2005-04-04 07:57
toeic.org.cn 2005-04-04 07:57

因此,我方希望大家一起積極努力蒐集有利證據,以應對這一反向域名劫奪。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代理人 劉澤斌 +86-532-84765176 +86-0532-87609771
青島市李滄區長澗村61號(老村) 郵件:lzbrbf # 163.com
2006-8-6 22:00

哈啦
2006-08-06, 11:54 PM
奇怪,為何是向香港的仲裁機申請仲裁?

類似toeic或tofel這種網址確實很麻煩,商標是人家的,但也不能說其他人就不能註冊,畢竟拿來討論這類考試的議題,也算是合理使用,只要沒有讓人以為這個站是toeic的官網什麼的就好。況且你們已用了一段時間,又有許多使用者,應更可以證明你們是屬於善意使用才對。
不過這種都是雙方有理,最後還是要看仲裁者的一念之間吧。

rbf
2006-08-07, 12:42 AM
HKIAC平常都没什么cn买卖,2004年2005年合计没几件。

这一次赶在2006-3-16,适用20020930的CNNIC争议办法,像其他大企业一样,ETS委托德汇律师事务所就其考试子品牌提起大量域名争议投诉。为什么在香港?经过我最近看一些案例,似乎香港的专家比北京的专家更倾向这些品牌大企业,动辄世界驰名商标=恶意(你必然明知),而且港台专家多有海外留学背景,另外大品牌渗透早、影响力大……对恶意的界定更倾向商标持有者,带着放大镜观察被投诉人网页上的蛛丝马迹即成为商业盈利( http://www.adndrc.org/cn/image/DCN-0500026.pdf )。

到现在我还没看到投诉书,不知道对方律师都固定了什么证据,此案有点悬啊,我感觉双方把握都不大。显然toeic在港台的品牌影响力要大于北京。

最关键,我邮箱就一直没收到通知这专家就确定了( http://www.adndrc.org/cn/cv/LI%20N.T.%20NIGEL.pdf ),案件经办人电话里说是邮寄给我了材料我就不明白他口口声声cnnic whois没查到地址又寄到哪里了?到现在还没确定到底谁是被投诉人?我也真不明白现在到底什么阶段( http://www.adndrc.org/cn/cns_flow_chart.html )。难道香港人手不够?唉,蹊跷啊。

--------------------------------------------------------
致: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刘泽斌)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日期:2006年8月5日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

—确定专家通知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谨此正式书面通知: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的规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兹确认已经指定

李念祖 先生(Mr. Nigel Li)

作为独任专家组,审理题述域名争议案。

如有任何问题,请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经办人联系,详细联系信息如下: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电话: 852-2525 2381
传真: 852-2524 2171
电子信箱:cndomain@hkiac.org

此致

件经办人:蔡伟平
--------------------------------------------------------
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姚松 女士)

抄送:
专家:李念祖 先生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刘泽斌)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日期:2006年8月5日

关于:DCN-0600056<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

姚女士,您好!

关于上述域名争议案件,本案专家要求对被投诉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敬请您确认以下争议域名的持有人是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还是“刘泽斌”。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谢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致礼!

案件经办人:蔡伟平
--------------------------------------------------------------------------
From: nigelli [李念祖]
Sent: Friday, August 04, 2006 2:21 PM
To: CNDomain
Cc: rebeccahsiao [蕭秀玲]
Subject: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Dear Mr. Cai:

I received on July 31 a package containing photocopies of (i) a set of documents for the Complaint ("Complaint") filed by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s ("ETS"); (ii) the e-mail communications between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 and registrars, and those between HKIAC and the parties; and (iii) a postal receipt proving that the Complaint was duly served on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on 25 March 2006.

After reviewing the above documents, I require your assistance in having CNNIC and ETS clarify the following matters first:

1. The photocopy of CNNIC's Registry WHOIS Data (Exhibit 1 of the Complaint) shows, "Registrant Name: 劉澤斌; and Registrant Organization: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Please have CNNIC clarify whether 劉澤斌 or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is the registered owner of the subject domain names.

2. In the Complaint, 劉澤斌 is named the Respondent while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is named the Respondent Organization. Please have ETC clarify whether the Complaint劉澤斌 only, or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s well are the parties against whom ETC filed the Complaint. Please note that the Complaint should have been served on 劉澤斌 instead of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if it was filed against 劉澤斌. If the Complaint was filed against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s well, the Complaint should have been served on (i) 劉澤斌 at his residence and/or his e-mail address; and (ii)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ddressed to its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at its registered office.

Upon receipt of confirmation on the two matters above, I would proceed accordingly.

Best regards,

Nigel N.T. Li

Lee and Li, Attorneys-at-Law
7F, 201 Tun Hua N. Road
Taipei, Taiwan 10508, R. O. C.
Tel: 886-2-27153300 ext. 2380
Fax: 886-2-27133966

Client/Matter No.: H43857/DN01

rbf
2006-08-07, 12:58 PM
经过一番电话交涉,终于拿到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了,我还要申请专家才或许可能给我一个答辩的机会。

首先,责任在 CNNIC ,原来whois资料显示很详细,包括电话号码。谁是 注册人 清清楚楚,但现在就不明不白,谁都知道在中国适格的注册人是公司组织而非个人,ETS的律师则顺水推舟来个“被投诉人名称:刘泽斌”和“被投诉人组织名称:青岛华润青××”。并且以上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TNT的快递无法送达,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华润青石化的注册地在城阳区,刘泽斌则住在李沧区,快递单上没有电话,像我住的这样的小村快递无法送达就可以理解了。新网和万网也是,为什么不向hkiac提供我注册域名时登记的电话呢?我好歹也是个新网代理,出了这种在客户看来的大事就不电话通知一声儿?


其次, 163.com邮箱,不知道有谁和我一样的情况,3-4月期间我竟然什么hkiac的邮件都没见到,相信hkiac那里也不可能有我已阅邮件的收条。

第三,3.23-4.6期间我个人的笔记本电脑是处于被青岛公安网监扣押状态的,我不知道这之中和这前后他们是否对我在163.com的免费个人邮箱进行了过滤审查堵截。( http://www.eachnic.com/club/viewthread.php?tid=69920 )

总之,一切的不幸凑到一起,就铸成了我今天这个事儿。

[DCN-0600056] ETS vs. QDHRQ toeic.com.cn 域名争议投诉书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n/HKIAC.-.DCN-0600056.-.toeic.com.cn.pdf

TNT Postal Receipt 快递退回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n/TNT.-.Postal.Receipt.pdf

rbf
2006-08-07, 04:10 PM
此案如果能够提交答辩的话 我有60%的胜算了 嘿嘿

rbf
2006-08-07, 09:22 PM
终于搞清楚为什么3月以来一直没收到香港国际仲裁的邮件的原因了

163.com 的邮箱有一套垃圾邮件过滤规则,会将

如收件人及抄送人过多 邮件中超链接过多……

的邮件自动识别为 垃圾邮件 后放到垃圾箱

而我收发邮件一直用本地 OE 收发 基本从不登录mail.163.com看垃圾箱

结果终于错过重大事项

rbf
2006-08-07, 10:10 PM
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蔡伟平 先生

请转送专家:李念祖 先生

自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刘泽斌
日期:2006年8月7日

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诚恳希望专家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形给被投诉人一个答辩的机会


截止2006年8月5日,被投诉人对本案的发生及进行毫不知情。迟至今日也就是2006年8月7日才收到由本案经办人发来投诉书之电子文本。

本案的被投诉人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玉。根据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四条:“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注意到专家最近对被投诉人的界定也有疑问,并在 Friday, August 04, 2006 2:21 PM 致案件经办人的邮件最后提到:“If the Complaint was filed against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s well, the Complaint should have been served on (i) 劉澤斌 at his residence and/or his e-mail address; and (ii)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ddressed to its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at its registered office.”然而作为被投诉人,即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截止2006年8月5日,却没有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发出的任何材料。并且,被投诉人注意到前述邮件中所记“(iii) a postal receipt proving that the Complaint was duly served on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on 25 March 2006.”之TNT快递并没有成功投递,而且其地址一栏也将被投诉人的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4号错误地写成其代理人的家庭住址,关键是没有标明电话号码,这当然给投递造成困难,导致无法按期送达,而此责任不在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之代理人刘泽斌是在2006年8月5日浏览网络时无意间由 http://www.eachnic.com/club/viewthread.php?tid=82421 内提供之网址 http://www.adndrc.org/cn/cns_statistics.html 发现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此3域名已于2006年3月16日由美国 ETS 向香港 HKIAC 提交域名争议仲裁投诉,随即电话与本案的经办人取得联系。才第一次知晓本案的存在及其进行,而之前并没有收到任何的电子邮件或邮寄通知,迟至今日也就是2006年8月7日才收到由本案经办人蔡伟平发来投诉人投诉书之电子文本。

而作为争议域名,自注册后即以网络论坛的形式长期存在于互联网,由 http://bbs.toeic.com.cn / http://bbs.toeic.net.cn / http://bbs.toeic.org.cn 皆可访问,google.com 和 baidu.com 皆对其有数据收录,而非投诉人所强调 http://www.toeic.com.cn / http://www.toeic.net.cn / http://www.toeic.org.cn 形式之恶意。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及其代理人早在其注册域名时就提供了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虽然现在通过 CNNIC 之 Whois 系统无法查到包括联系电话在内的所有全部内容,但这个查不到详细联络信息的责任并不在被投诉人一方,在这一点上被投诉人是十分无辜的。而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根据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二十条:“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第三十一条:“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因此,被投诉人诚恳希望专家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形给被投诉人一个答辩的机会,而不致于还没开口就丧失其所拥有的域名。


此致


刘泽斌
2006年8月7日 15:50

kam
2006-08-08, 03:43 PM
奇怪,為何是向香港的仲裁機申請仲裁?

類似toeic或tofel這種網址確實很麻煩,商標是人家的,但也不能說其他人就不能註冊,畢竟拿來討論這類考試的議題,也算是合理使用,只要沒有讓人以為這個站是toeic的官網什麼的就好。況且你們已用了一段時間,又有許多使用者,應更可以證明你們是屬於善意使用才對。
不過這種都是雙方有理,最後還是要看仲裁者的一念之間吧。

好似在香港奪回域名的機會會大點喔~...
我也是從記錄推測出來的...

rbf
2006-08-09, 02:44 PM
大家放心 我会尽全力替我的权利人保住这三个域名的 证据基本已搜集建档完毕 :)

对方律师咋就不给我方当事人一个说话的机会呢?这封邮件又是在163.com垃圾箱文件夹里翻出来的。

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自: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06年8月9日

敬启者:

贵中心于2006年8月7日(下午4:19)发出的电邮收悉。

就有关被投诉人提请专家考虑本案特殊情形的请求,我司为此代表投诉人表示强烈的反对,并恳请专家仅依据投诉书对本案作出仲裁决定。

我司现代表投诉人指出,本案并没有涉及任何特殊情形让专家考虑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在CNNIC的WHOIS记录上,域名的注册组织为域名的持有人,而注册人为注册组织的代理或者是负责人,在送达邮件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邮件应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程序规则》”)送达,包括将电邮发送致CNNIC的WHOIS数据库中记录上显示的域名联系人电邮地址,及/或将硬本寄往域名持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登记的邮政通信地址。

正如贵中心于2006年8月7日(上午10:32)向被投诉人作出的回应,本案程序的所有函件已经按照《程序规则》发送致被投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登记的电邮地址(lzbrbf # 163.com),亦即是在CNNIC的WHOIS数据库记录上的电邮地址。至于文件的硬本,亦已经速递致被投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登记的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长涧村61号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66100)。事实上,我司代表投诉人所发出的电邮及硬本,亦已经发送致被投诉人的上述相关地址。因此,贵中心与我司均已经依规则送达文件。按照《程序规则》第五条,贵中心与我司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的责任已经解除,被投诉人亦应被视为收妥邮件。本案并没有涉及任何特殊情形。

事实上,从被投诉人近日发出的电邮可见,其电邮地址的确为 lzbrbf # 163.com,即贵中心和我司发送电邮的地址。被投诉人在投诉人作出投诉的五个月后,才片面地声称贵中心与我司在整个域名争议程序中逾六封电邮都被放入所谓“垃圾邮箱”而未有查看。我司对此感到非常怀疑。被投诉人不可以亦没有理由抵赖其没有收到邮件。无论如何,被投诉人因其自身的疏忽而未能及时收看贵中心及我司的邮件,绝对不属于《程序规则》第二十条及三十一条中的“特殊情况”。 被投诉人的题述请求亦完全不合理,倘若所有被投诉人都以没有查看电邮为理由,而因此可获批准延长答辩的时间,此举严重违背域名争议程序中“专家组应确保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的精神。

有鉴于上述原因,现恳请贵中心及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的请求不能被接纳,并且仅依据符合《程序规则》递交的投诉书对本案投诉作出仲裁决定。

此致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德汇律师事务所


德汇律师事务所
Dorsey & Whitney
American, Hong Kong & International Lawyers
Suite 3008, One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

Tel: (852) 2526-5000
Fax: (852) 2524-3000
Email: hkipt # dorsey.com

rbf
2006-08-10, 10:27 AM
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请转送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日期: 2006年8月10日

HKIAC DCN-0600056 邮箱:持有人与管理人之辨 电话与传真

敬启者:

在2006年8月7日 10:31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HKIAC cndomain # hkiac.org 致 被投诉人代理人 刘泽斌 lzbrbf # 163.com 回应其关于“域名争议案被投诉人的信息及疑问”的邮件中,被投诉人代理人首次于邮件之附件中见到自本案开始以来的全部来往邮件材料,然而经过被投诉人代理人三日来的仔细研判,发现其中多处错误疏漏及被投诉人信息确认方面的严重失误。由此失误进而这直接导致了本案的被投诉人、争议域名持有人、即我方当事人没有能够,无论是从投诉人处,还是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实际收到投诉书并及时做出反应。

实际上自始至终,对方当事人就疏于、无意于、也不愿去主动查询信息或给出被投诉人详细的联络信息,就是为了使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被投诉人在没有实际收到投诉书的情况下错失答辩机会进而痛失域名。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HKIAC 则是因为在依照《程序规则》寻求域名注册人详细的联络资料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CNNIC 与本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与新网数码工作人员的疏忽敷衍与不主动配合,终没有确实拿到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所填写的详细联系资料并使之无法穷尽《程序规则》第5条所列“域名持有人”和“管理联系人”的“邮政通信”、“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之全部手段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根据2004年12月20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第二十九条:“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四条:“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一)申请的域名;(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三)域名持有者的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认证信息;(四)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址、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之规定,以下为本案争议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详细的联络资料:


域名注册人信息(Registrant Contact Info)
注册组织名称(Registrant Organization):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人名称(Registrant Name):李建玉
注册人联系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4号
邮编:266000
电话:+86-532-87874076
传真:+86-532-87874557
邮件(Registrant Email):palijing # qdcnc.com

域名管理人信息(Administrative Contact Info)
管理人名称(Admin Name): 刘泽斌
管理人联系地址:青岛李沧区长涧村61号
邮编:266000
电话:+86-532-84765176
传真:+86-532-87609771
邮件(Administrative Email):lzbrbf # 163.com

技术联系人信息(Technical Contact Info)
技术联系人名称:刘泽斌
技术联系人地址:青岛李沧区长涧村61号
邮编:266000
电话:+86-532-84765176
传真:+86-532-87609771
邮件:lzbrbf # 163.com

交费联系人信息(Billing Contact Info)
交费联系人名称:刘泽斌
交费联系人地址:青岛李沧区长涧村61号
邮编:266000
电话:+86-532-84765176
传真:+86-532-87609771
邮件:lzbrbf # 163.com

作为本案的投诉人,其认为似乎只要给出个本案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后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然而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投诉人代理人无论是在投诉人提交的证据附件中还是都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HKIAC 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CNNIC 及本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与新网数码的来往邮件中,都万分遗憾的没有发现争议域名持有人即本案被投诉人的电子邮箱地址 palijing # qdcnc.com ,显然域名注册持有人(Registrant Organization)与域名管理联系人(Admin Name)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与主体。

而荣幸作为本案投诉人笔下的被投诉人,刘泽斌,即本人,被投诉人代理人则对投诉人证据附件1的真实性表示严重怀疑,因为无论是从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所填写的相关信息,还是 HKIAC 与 CNNIC 、与创联万网、与新网数码的来往邮件以及现时的 CNNIC whois 查询中都无法也不能与投诉人的举证相印证。而同样明显的是刘泽斌显然不是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不是其工作人员,而是其授权处理此域名争议仲裁案的委托代理人(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后随后将随被投诉人之答辩通过电子邮件与邮政快递两种方式发出)。

同样还是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投诉人代理人没有看到相关来往邮件及 TNT 快递单据上有显示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所填写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域名管理人之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而这些,由 HKIAC 通过 CNNIC 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与新网数码追索皆可轻易拿到。同时被投诉人代理人注意到 TNT 快递单据投诉人所填之邮政编码为 266100 ,这显然与被投诉人域名注册信息上所填写之 266000 有所差异,因为 266100 是青岛市崂山区的邮政编码,而非李沧区或城阳区,如此一来 TNT 快递无法如期送达的责任就更不在我们一方。

综合以上,还是回到《程序规则》第五条,在能取得而没有主动取得域名持有人邮箱、电话及传真的情况下,又怎么能说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在事实已然形成,责任已难免除的情况下,难道这不是特殊情形那什么又是特殊情形?

事实上投诉人域名反向劫夺的意图十分明显,因其 TOEIC 中国大陆总代理思而文早在 2002-11-05 就注册 ToeicTest.com.cn 以之作为中国大陆的 TOEIC 官方站点而广泛宣传,四年累计10万多点考生,与中国大陆其他考试每年动辄考生人数1200万至1400万人之传统重翻译阅读之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可比较,影响殊微,只是重口语、听力比重一半分量的托业倒显得有些新潮。同样, toeic.co.kr 早就为 TOEIC 韩国地区总代理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于 1996-08-06 注册做域名转发用,而 TOEIC 日本地区总代理国际商务交流协会 IIBC 也于 1997-06-02 注册使用 toeic.or.jp 为日本之 TOEIC 官方站点,而台湾地区总代理忠欣股份也在 2001-08-01 注册使用 toeic.com.tw 。反之弃之不用的倒是 ETS 于 2005-02-03 取得之 toeic.co.jp , toeic.cn 终必将如此,被投诉人域名建站反倒有错?

争议仲裁的意义在于公平公正,而被投诉人也有张口说话的权利。被投诉人代理人认为,本案完全可由专家根据《程序规则》第31条之各项自由裁量。是非曲直自有公论,有理不在声高,有据不怕答辩。

此致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rbf
2006-08-16, 11: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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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eic.cn ETS 2004-09-29 (HKIAC DCN-0600058 2006.8)
toeic.com.cn QDHRQ 2005-04-13
toeic.net.cn QDHRQ 2005-04-04
toeic.org.cn QDHRQ 20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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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eic.tw 四通科技 2005-11-01
toeic.com.tw 忠欣股份 2001-08-01
toeic.net.tw Empty
toeic.org.tw Empty

toeic.jp IIBC(The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munication, 日本国际商务交流协会) 2001-03-26
toeic.co.jp ETS 2005-02-03
toeic.ne.jp TIS 2000-06-06
toeic.or.jp IIBC 1997-06-02

toeic.kr Empty
toeic.co.k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1996-08-06
toeic.ne.kr Empty
toeic.or.kr soho 20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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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eic.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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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ねっとわーくさーびすめい] とーいっくいんたーねっとさーび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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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Network Service Name] TOEIC Internet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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こみゅにけーしょんきょうか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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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f
2006-08-16, 11:57 AM
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日期: 2006年8月11日

DCN-0600056<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事项澄清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蔡伟平先生,您好!

中心2006年8月10日来函已悉,本公司现就有关事项澄清如下:

  1.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登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为 李建玉 (附件1)。
  2. 刘泽斌与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域名事务的业务往来关系,即刘泽斌作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约的域名注册代理服务商(域名注册代理机构,附件4)青岛千万资讯有限公司(附件3)之法定代表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其进行域名的注册与续费业务。在遇有域名争议时,如本案情形,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也愿意委托已往与其在域名业务上多有往来的域名事务的专业人士刘泽斌作为本司的授权代理人(附件2)。
  3.另外本公司注意到《程序规则》第12条投诉人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免责。

致礼!

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附件1: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702142804355)
附件2:华润青授权刘泽斌处理本域名争议案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3:青岛千万资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702022818225)
附件4: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千万资讯有限公司签订的域名业务销售代理合同书(DN-QD-060314-Agent33270)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CNDomain
To: palijing # qdcnc.com
Cc: 刘 泽斌 ; Liu Zebin ; HKIPT # dorsey.com
Sent: Thursday, August 10, 2006 4:34 PM
Subject: HKIAC_Domain Name Case_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


致: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日期:2006年8月10日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上述域名争议案件,本中心现希望 贵司可以向我们澄清以下事项:

1. 说明 贵司的登记负责人为何人;
2. 刘泽斌与 贵司的确切关系(根据何种基础成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敬请早日回复为盼。

此致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rbf
2006-08-16, 12:01 PM
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先生

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自: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06年8月15日

敬启者:

就有关贵中心于2006年8月10日的电邮中,要求投诉人确认“青岛华润青石油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投诉人,我司代表投诉人作出以下回应:-

1. 首先,相信贵中心在电邮中,是要求我司确认“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被投诉人。

2. 我司现强调,投诉人是针对争议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及toeic.org.cn”的持有人提出投诉的。按照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相关《程序规则》及投诉书表格 (Form C-CN),投诉人只需根据有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记录的资料去确定持有人(即被投诉人)的身份。而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身份的责任,只要在提出域名争议投诉时在投诉书中附上相关域名的Whois 记录副本便已解除。以上述方式去确认被投诉人身份都已被过往几百个CNNIC域名争议案的专家组肯定为合法及有效的程序,这根本无可再争论。

3. 就有关本案的三个争议域名,按照2006年2月 22日Whois 数据库中的资料(见投诉书附件1),注册人/机构的资料均为:-

Registrant Name: 刘泽斌
Registrant Organization: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dministrative Email: lzbrbf # 163.com

4. 投诉人是根据上述Whois数据库的资料,对刘泽斌及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投诉的。因此,刘泽斌及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投诉人。事实上,上述资料与CNNIC向贵中心发出有关争议域名的官方资料是一致的。

5. 至于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刘泽斌箇中的关系,并不在投诉人举证范围之内,其关系也不影响本投诉的合法性。《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也没有任何要求投诉人在提出投诉前查证Whois数据库中的资料,包括“Registrant”及“Registrant Organization”的关系。事实上,除非被投诉人主动将其资料告知投诉人,投诉人根本不能知道他们的关系。

6. 另外,就有关被投诉人于2006年8月11日回应贵中心于2006年8月10日向其发出的电邮,我司发现被投诉人附上的授权委托书,是于2006年8月5日(即投诉书依法送达的4个月后)才签订的。根据投诉人在投诉前进行的Whois数据库检索结果中(见第二段),争议域名的“Registrant Name”(即注册人姓名) 的确是刘泽斌,因此,刘泽斌可被视为其中一个被投诉人。对于刘泽斌试图依赖事后制造的证据以强称其仅为“域名注册代理机构”,这点不应被采纳亦不应对本投诉的合法性有任何影响。

7. 最后,有鉴于被投诉人连日来三番四次不依据适用的程序滥发电邮,对本案投诉书的合法性作出多个完全没有法理依据的异议,并企图在未经专家组批准就对本投诉作出逾期答辩,被投诉人此等行为实为掩饰其身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或联系人而没有及时查看贵中心与我司电邮的疏忽,企图为补救其作为域名持有人代理人的过失而强行挽回答辩权利的行为。被投诉人此等选择性地查看及滥发电邮的方式对本案各方造成极大的滋扰,现恳请专家组作出行政程序命令,决定是否准许被投诉人延长提交答辩期限或指令投诉人在指定日期后不准再提交任何答辩、回答及延期申请。与此同时,亦请指定投诉人在不少于10个工作天内就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或回应(如适用的话),提交进一步说明及证据以供専家参考。若被投诉人不准予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现谨希望专家组就上述域名争议作出裁决。谢谢!

此致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德汇律师事务所

-----Original Message-----
From: CNDomain cndomain # hkiac.org
Sent: Thursday, 10 August, 2006 16:33
To: HKIPT
Cc: 刘 泽斌; Liu Zebin; palijing # qdcnc.com
Subject: HKIAC_Domain Name Case_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


致: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抄送: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刘泽斌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日期:2006年8月10日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

德汇律师事务所:

敬请 贵所向本中心确认“青岛华润青石油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投诉人。

此致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rbf
2006-08-16, 12:22 PM
HKIAC与CNNIC、万网HiChina、新网Xinnet关于DCN-0600056号域名争议案被投诉人信息确认的来往邮件

①万网

发件人: "zhangnl" <zhangnl # hichina.com>
收件人: "CNDomain" <cndomain # hkiac.org>
主题: Fw: 关于:DCN-0600056号域名争议案—注册信息确认
日期: 2006年3月20日 12:51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wangjuan <wangjuan # hichina.com>
To: zhangnl <zhangnl # hichina.com> ; panyy # hichina.com ; dongxy <dongxy # hichina.com>
Sent: Monday, March 20, 2006 12:28 PM
Subject: Re: 关于:DCN-0600056号域名争议案—注册信息确认

域名 toeic.com.cn
域名状态 serverUpdateProhibited
域名状态 serverDeleteProhibited
域名状态 serverTransferProhibited
域名状态 clientTransferProhibited
域名联系人 刘泽斌
管理联系人电子邮件 lzbrbf # 163.com <lzbrbf # 163.com>
所属注册商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域名服务器 dns7.hichina.com
域名服务器 dns8.hichina.com
注册日期 2005-04-13 08:05
过期日期 2006-04-13 08:05

> ----- Original Message -----
> From: zhangnl <zhangnl # hichina.com>
> To: wangjuan <wangjuan # hichina.com> ; panyy # hichina.com ; dongxy <dongxy # hichina.com>
> Sent: Monday, March 20, 2006 12:09 PM
> Subject: Fw: 关于:DCN-0600056号域名争议案—注册信息确认
>
> 请确认信息并冻结域名。
>
>> ----- Original Message -----
>> From: HKIAC Case Administrator <cndomain # hkiac.org>
>> To: cndomain # hichina.com ; zhangnl # hichina.com
>> Cc: sunhanhui # cnnic.cn ; qiao wang <wq # cnnic.cn>
>> Sent: Friday, March 17, 2006 6:12 PM
>> Subject: 关于:DCN-0600056号域名争议案—注册信息确认
>>
>> 发往: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抄送:
>> CNNIC
>>
>>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日期:2006年3月17日
>>
>> 关于:DCN-0600056号域名争议案 —注册信息确认
>>
>> 敬启者:
>>
>> 我中心于2006年3月16日收到关于以下域名投诉:
>>
>> toeic.com.cn
>>
>> 敬请 贵司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由 贵司注册。如上述域名是经由 贵司注册,请给予提供该域名注册人详细的联系资料。
>>
>> 有关本案的投诉书并没有随函附上,如贵司需要查看本案投诉书,请告知我们。
>>
>> 另外,如对本案有任何疑问,请与该案案件管理员联系,联系方法如下:
>>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电话: (852) 2525 2381
>> 传真: (852) 2524 2171
>> 电邮 : cndomain # hkiac.org
>>
>> 感谢 贵司的合作与支持!
>>
>>
>> 域名案件管理人:蔡伟平

------------------------------------------------------------------------------

②新网

发件人: "yangdy" <yangdy # xinnet.com>
收件人: "CNDomain" <cndomain # hkiac.org>
主题: Re: 关于:DCN-0600056号域名争议案—注册信息确认
日期: 2006年3月20日 12:39

你好

域名:toeic.net.cn toeic.org.cn 确认以下信息:

1、是否已经收到投诉人传送的投诉书? 还未收到,请尽快寄出或发送电子邮件

2、上述域名是通过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注册。

3、被投诉人是现在的争议域名注册人/持有人。

4、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适用于所涉域名投诉。

5、敬请提供贵公司Whois 数据库中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信息。

域名:toeic.net.cn toeic.org.cn

注册单位: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长涧村61号

注册日期:2005-4-4

6、敬请说明争议域名目前状态。 正常
Status : ok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联系。

顺祝
商祺!

================================================

杨东云
==责任 进取 协作 共赢==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工大软件园2号楼1层
邮编(Zip):100176

------------------------------------------------
电话(Tel):010-58022118-109
传真(Fax):010-58022077
E-mail:yangdy # xinnet.com
网址:http://www.xinnet.com
------------------------------------------------
企业e化 始于新网

> ----- Original Message -----
> From: HKIAC Case Administrator <cndomain # hkiac.org>
> To: ???划-??云 <yangdy # xinnet.com>
> Cc: sunhanhui # cnnic.cn ; qiao wang <wq # cnnic.cn>
> Sent: Friday, March 17, 2006 6:15 PM
> Subject: 关于:DCN-0600056号域名争议案—注册信息确认
>
> 发往: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抄送:
> CNNIC
>
>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 日期:2006年3月17日
>
> 关于:DCN-0600056号域名争议案 —注册信息确认
>
> 敬启者:
>
> 我中心于2006年3月16日收到关于以下域名投诉:
>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
> 敬请 贵司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由 贵司注册。如上述域名是经由 贵司注册,请给予提供该域名注册人详细的联系资料。
> 有关本案的投诉书并没有随函附上,如贵司需要查看本案投诉书,请告知我们。
>
> 另外,如对本案有任何疑问,请与该案案件管理员联系,联系方法如下:
>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电话: (852) 2525 2381
> 传真: (852) 2524 2171
> 电邮 : cndomain # hkiac.org
>
> 感谢 贵司的合作与支持!
>
> 域名案件管理人:蔡伟平

------------------------------------------------------------------------------

③CNNIC


发件人: "CNDomain" <cndomain # hkiac.org>
收件人: "yaosong" <yaosong # cnnic.cn>
抄送: <HKIPT # dorsey.com>; "nigelli [李念祖]" <nigelli # leeandli.com>; "rebeccahsiao [蕭秀玲]" <rebeccahsiao # leeandli.com>; <lzbrbf # 163.com>
主题: RE: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日期: 2006年8月7日 9:28

姚女士,您好!

你的来函已收悉。 谢谢您的回复。

致礼!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域名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2006年8月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rom: yaosong [yaosong # cnnic.cn]
>Sent: Monday, August 07, 2006 9:00 AM
>To: CNDomain
>Cc: dispute # cnnic.cn
>Subject: Re: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
>蔡伟平先生,您好!
>
> 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库查询,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的注册人组织均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如果您仍有问题,还烦请与我们联系。
>
>--------------------------------
>务实、进取、诚信、协作
>姚松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Tel.(O): +86-10-58813078
>Fax: +86-10-62559892
>Email: yaosong # cnnic.net.cn
>Addr: 北京349信箱6分箱(100080)
>--------------------------------
>
>> ----- Original Message -----
>>
>> From: CNDomain <cndomain # hkiac.org>
>> To: dispute # cnnic.cn ; yaosong <yaosong # cnnic.cn>
>> Cc: HKIPT # dorsey.com ; nigelli [李念祖] <nigelli # leeandli.com> ; rebeccahsiao [蕭秀玲] <rebeccahsiao # leeandli.com> ; lzbrbf # 163.com
>> Sent: Saturday, August 05, 2006 11:09 AM
>> Subject: FW: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
>> 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姚松 女士)
>>
>> 抄送:
>> 专家:李念祖 先生
>>
>>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
>>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刘泽斌)
>>
>>
>>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日期:2006年8月5日
>>
>> 关于:DCN-0600056<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
>>
>> 姚女士,您好!
>>
>> 关于上述域名争议案件,本案专家要求对被投诉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
>> 敬请您确认以下争议域名的持有人是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还是“刘泽斌”。
>>
>>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
>>
>> 谢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
>> 致礼!
>>
>> 案件经办人:蔡伟平

rbf
2006-08-22, 03:56 PM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投诉书

  投诉人名称:  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I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地址:  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
  罗斯戴尔和卡特路邮箱23C号
  邮编08541
  Rosedale and Carter Roads
  Mail Stop 23C
  Princeton,New Jersey 08541
  USA

  被投诉人名称:  刘泽斌
  被投诉人组织名称: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电子信箱:lzbrbf # 163.com
  争议域名:  (1)toeic.com.cn
  (2)toeic.net.Cn
  (3)toeic.Org.Cn

  -----------------------------------------------------------------
  本投诉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提出

一、前言
  1、本投诉将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02年9月30日生效实施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进行裁决。

二、双方当事人

(一)投诉人
  2、本程序中的投诉人是:  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I Testing Service)
  注册地:  美国
  主要营业地:  美国,中国、香港、台湾、亚洲及欧洲等全球各国

  3、投诉人的详细联络资料如下:
  地址:  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罗斯戴尔和卡特路邮箱23C号(邮编:08541)
  电话:  1—609-734-5071
  传真:  1-609-734-1700
  4、投诉人在本程序中的授权代理人是:
  名称:  德汇律师事务所
  地址:  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第一座3008室
  电话:  (852)2526-5000
  传真:  (852)2524-3000
  电子信箱:hkipt # dorsey,com
  5、在本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通讯方式如下:
  电子文本文件
  方式:  电子信箱
  地址:  hkipt # dorsey,com
  联络人:  林嘉聪律师
  有形书面文件
  方式:  传真
  地址:  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第一座3008室
  传真:  (852)2524-3000
  联络人:  林嘉聪律师

  (二)被投诉人
  6、本案被投诉人是刘泽斌,其注册组织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投诉人的电邮地址为Izbrbf # 163.com。2006年2月22日所查询的数据资料的副本见附件1。
  7、就投诉人所知,被投诉人的所有联络资料如下:
  被投诉人的名称:  刘泽斌
  被投诉人的组织名称: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电子信箱:  Izbrbf # 163.com

三、域名及注册服务机构
  8、本案争议针对以下域名(1)toeic.com.cn
  (2)toeic.net.cn
  (3)toeic.org.cn
  9、上述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是:
  (1)toeic.com.cn
  名称: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现称为“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7号万网大厦3层
  邮编:  100011
  电话:  86—10-84122277
  传真:  86—10-84134247
  电子信箱:cnadm # hichina.com
  (2)toeic.net.cn
  名称: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大软件园2号楼1层
  邮编:  100176
  电话:  86-10-58022233
  传真:  86-10-58022077
  电子信箱:support # xinnet.com
  (3)toeic.org.cn
  名称: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大软件园2号楼1层
  邮编:  100176
  电话:  86-10-58022233
  传真:  86-10-58022077
  电子信箱:support # xinnet.com

四、案件管辖权
  10、本案争议属于解决办法的管辖范围,专家组有权裁决所涉争议。解决办法己被纳入并成为争议域名得以注册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11、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被投诉人有义务参加本案程序,因为: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五、事实与理由

12、本投诉基于以下理由:
  投诉人,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就被投诉人的(1)toeic.com.cn,(2)toeic.net.cn及(3)toeic.org.cn域名注册(以下统称为“争议域名”或个别地称为“争议域名(一)”,“争议域名(二)”,及“争议域名(三)”)提出投诉,理由如下:—

12.1投诉人的商标及域名注册
  (1)投诉人为一家于1947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TOEIC'’为“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国际交流英语测试)的简称,是针对国际工作环境中使用英语能力的测试。“TOEIC”为投诉人的商标。
  (2)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香港、台湾、美国、欧洲等多个国家申请或取得多个“TOEIC”商标注册。在中国,投诉人早在1994年取第一个“TOEIC”商标注册。投诉人在中国的“TOEIC”注册商标包括:
  1.第677680号第9类“TOEIC”
  2.第763206号第9类“TOEIC”
  3.第728756号第16类“TOEIC”
  (上述中国商标注册证见附件3)
  (3)此外,投诉人亦拥有多个包含“TOEIC'’商标的国际一般顶级域名及国家级域名,包括“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等。(上述域名注册记录见附件4)

12.2投诉人的“TOEIC”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1)投诉人成立逾59年,现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测试机构和教育研究机构。自1947年,投诉人已为全球教育界的重大决策提供大规模测试工具。投诉人举办的考试为全球所熟悉,包括TOEIC(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TOEFL(Test of English as a Fomign Language)及GRE(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等等。
  (2)投诉人为全球各地超过200个国家的不同人士、教育机构及政府机构提供考试。到目前为止,投诉人已举办了超过2,400万个考试,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均有其考试中心。投诉人自1979年起开发TOEIC考试。因为该考试能为商业英语进行交流的能力做出公正客观的评审,所以TOEIC考试已成为当今世界上顶级的职业英语能力测评。
  (3)直到目前为止,已有超过450万以上的考生在60多个国家曾参加TOEIC考试;全球逾4,000所机构依据TOEIC考试成绩来评审考生的英语程度。因为TOEIC考试已成为全球许多用作评估待聘用或现有员工英语能力的认可标准,TOEIC考试已被众多的公司及不同行业(包括大小企业、跨国公司、政府机构等)所采用、承认和肯定。
  (4)投诉人针对TOEIC考试设计了多种备考工具及课程,其中包括备考书本,光盘(CD—ROMs),计算机软件及网上写作练习。该等产品及服务提供了TOEIC考试的信息及纯正的备考测试,并在全球各地,包括在其TOEIC的官方网页,均有发售。投诉人亦在其官方网页为TOEIC考生提供有关考试的信息及有关在世界各地报名考试的资料(见附件5)。
  (5)投诉人通过在世界各地长期的贯彻使用,“TOEIC”商标已成为全球驰名的标志。“TOEIC'’已为广大公众所知悉,且与投诉人的业务联系起来。事实上,投诉人的“TOEIC”商标是一个非常驰名的商标及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荣誉。其地位被多个不同的界别包括教育、专业、经济、政府、工业及其它团体所肯定。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多个域名争议案件,包括第D2000-0087号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u Netkorea Co., 及 DBIZ2002-00106号EducationalTestingServiceuRgnames的裁定书中,专家组均确定投诉人的“TOEIC'’商标享有极高的声誉(案件D2000-0087号的裁定书见附件6)。
  (6)综上所述,投诉人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取得多个“TOEIC”注册商标,以及多个包含“TOEIC”商标的顶级域名及其它国家级域名。通过长期贯彻使用,投诉人的“TOEIC'’商标已成为世界驰名商标。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投诉人在“TOEIC'’驰名商标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诉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一项条件。

12.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益
  (1)“TOEIC”一词本身没有特殊意义,是投诉人独创的标志,是投诉人“Test of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国际交流英语测试)的简称。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TOEIC”与投诉人在中国及其它国家已注册的“TOEIC'’商标完全相同。反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2)被争议人名为“刘泽斌”,其注册组织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自身与组织的称谓,以及其业务均与争议域名及“TOEIC'’没有任何联系。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联系。投诉人亦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TOEIC”商标或名称作域名或其它用途。
  (3)投诉人尝试登入争议域名的网址,发现被投诉人没有善意或合理地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一)。首先,在登入网站www.toelc.com.cn后,发现该等站随即连接到另一个与投诉人的宗旨背道而驰及有业务冲突的“千万英语网”(www.adse.cn)(见附件7)。该网站的标题是《千万别学英语》(AbsolutelyDon‘t Study English)。该网页表面看来是反对人们学习英语,再仔细看看,才发现该网页原来是一个鼓励互联网用户以反传统的方法学习英语,并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有关学习英语的资料及练习,但该网站与站与投诉人的“TOEIC”注册商标及TOEIC考试完全毫无关联。另外,被投诉人跟争议域名(二)及(三)的对应网站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事实上并不存在(见附件8)。”)据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行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二项条件。

12.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构成恶意
  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具有明显的恶意。其具体恶意行为如下:
  (1)被投诉人是在已知悉投诉人对“TOEIC”驰名商标享有权益的情况下,才恶意地注册争议域名。如上所述,“TOEIC”商标早在1994年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并已在世界各地取得商标注册。“TOEIC”商标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均享有极高的声誉,是投诉人的世界驰名商标。另一方面,投诉人于2005年4月3日注册争议域名时,必定对投诉人的“TOEIC”商标及其业务非常熟悉。被投诉人在非常熟悉投诉人“TOEIC”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的行为很明显是具有恶意,其行为构成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恶意情形。
  (2)如上所述,被投诉人的网页www.toeic.com.cn表面上鼓励其互联网用户“不学习英语”,其网页与投诉人的宗旨背道而驰及有业务冲突。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主张反传统英语学习方式,损害投诉人作为传统测试英语学习能力领导者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误导公众。事实上,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TOEIC”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并在其网页内公然主张反传统英语学习,这种使用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且显然表明被投诉人充分明白投诉人在英语学习业务上的知名度,企图“搭便车”,想利用争议域名混淆互联网使用者,误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有关系,及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以获取不当得利。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及(四)款,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
  (3)此外,被投诉人至今仍未正式使用另外两个跟争议域名(二)及(三)项相对应的网站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被投诉人注册该两个争议域名仅仅是为了阻止或破坏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而已。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如上所述,在登入争议域名的网站时,发现被投诉人投诉人抄袭及仿冒投诉人的网页,向公众提供有关投诉人所举办的考试(包括GRE及TOEFL等等)的资料。(见附件6)。投诉人被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联系。投诉人亦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GRE”商标或名称作域名或其它用途。
  (3)此外,被投诉人在一年之内先后注册3个包含投诉人“TOEIC'’商标的域名。这不单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亦会阻止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或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合法享有的权益的标志,该等行为乃典型的恶意抢注域名行为。被投诉人上述恶意行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恶意情形。
  (4)综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其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有关“恶意”的情形;投诉人的理由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三项条件。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六、救济方式
  13、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七、专家组
  14、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八、其它司法程序
  15、投诉人尚未开始向被投诉人提起其它司法程序,但保留其在任何时候就域名争议向被投诉人提起司法程序的权利。

九、文件送达
  16、本投诉书副本连同投诉书传送格式封面于2006年3月16日通过电邮发送至被投诉人。
  17、本投诉书副本通过电邮发送至HKIAC(cndomain # hkiac.org)及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十、费用支付
  18、本案程序所需费用港币5,000元将以支票支付。

十一、最后确认
  19、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资料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特此申请。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授权代理人:德汇律师事务所
  Dorsey & Whitney

  日期:2006年3月16日

  附件目录

  附件1  于2006~F2Jq22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CNNIC)的WHOIS数据库所查询有关“toeic.com.cn”,“toeic,net.cn"及“toeic.org.cn”的注册资料
  附件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2年版)
  附件3  投诉人“TOEIC”商标的中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附件4  投诉人域名“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的注册记录
  附件5  从投诉入网页下载的部分资料—当中可见投诉人在其网页提供有关TOEIC考试的信息及资料
  附件6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案件第D2000-0087~-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NetkoreaCo., 的裁定书·当中专家小组确定投诉人的“TOEIC”商标享有极高的声誉
  附件7  从被投诉人网页“toeic.com.cn”连结到“www.adse.com”下载的资料—该网页为一个学习英语的网页
  附件8  从投诉人“toeic.net.cn'’及“toeic,org.cn”下载的资料—该等网页并不存在

rbf
2006-08-22, 03:58 PM
Form R-CN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答辩书

投诉人名称: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地址: 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
罗斯戴尔和卡特路邮箱23C号
Rosedale and Carter Roads
Mail Stop 23C
Princeton, New Jersey 08541 USA

被投诉人全称: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6号

案件编号: DCN-0600056


争议域名:(1)toeic.com.cn
(2)toeic.net.cn
(3)toeic.org.cn

答辩书

1、被投诉人于2006年8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收到中心发出的案件程序开始通知,被正式通知投诉人已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02年9月30日生效实施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补充规则》)向中心提出投诉,中心已予以受理并已开始进行本案程序。

中心规定2006年4月20日为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最后期限。

2、被投诉人现对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投诉及主张进行答辩,并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有关请求。

一、投诉人详细联络资料

3、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络资料如下;

名称: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6号
电话:+86-532-87874076
传真:+86-532-87874557
电子信箱:palijing # qdcnc.com

4、被投诉人本案授权代理人的详细联络资料如下:

名称:刘泽斌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长涧村61号
电话:+86-532-84765176
传真:+86-532-87874557
电子信箱:lzbrbf # 163.com


5、本案与被投诉人联系的首选联络方式为:

电子文本文件

方式:电子信箱
地址:lzbrbf # 163.com
联络人:刘泽斌

有形书面文件

方式:邮政快递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长涧村61号
电话:+86-532-84765176
联络人:刘泽斌

二、对投诉主张的答辩

6、针对投诉人的投诉及相关主张,被投诉人答辩如下:

6.0 被争议域名属于《解决办法》管辖范围;

6.1 被投诉人之基本情况

(1)争议域名 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 的注册组织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附件1),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注册细则》)第4条、《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28条和第29条之规定,其为合法适格的争议域名持有者(人),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是李建玉(附件2)。因其是前述争议域名的持有人(者),根据《程序规则》第3条第5款之规定,故其为本案被投诉人。

(2)青岛千万资讯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刘泽斌(附件3),其同时亦为域名注册代理机构(附件4),刘泽斌系域名注册人员。

(3)争议域名系被投诉人通过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千万资讯之域名注册人员刘泽斌具体操作注册与续费。被投诉人于2006年8月5日在得知本案之存在后,遂授权已往与其有过业务往来的域名专业人士刘泽斌作为 HKIAC DCN-0600056 域名争议案的被投诉人代理人(附件5)。

6.2 质疑投诉人之真实存在 其中国商标证有问题

(1)投诉人无证据证明其为一家于1947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根据《解决办法》第7条,被投诉人对此有异议,并通过 google.com 检索“教学试验服务处”未发现其存在。(附件6)

(2)附件3第677680号商标注册证显示其注册人为“教学试验服务公司”而非本案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此有异议,并通过 google.com 检索“教学试验服务公司”未发现其存在。(附件7)

(3)投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在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取得过 TOEIC 商标注册。

(4)针对12.1(3),根据《程序规则》第8条附件4应不予采信。被投诉人查询包含 toeic 在内多个域名的 WHOIS 数据库记录,发现 toeic.com.tw/toeic.co.kr/toeic.or.jp(附件8) 等域名皆非投诉人持有。

6.3 投诉人的商标不知名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不同且没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针对12.2(1),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公众知晓度及全球影响力。论规模论人数其不如为中国13亿人口服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考试中心,论历史论传统其远不及1912年成立之中华民国考试院。

(2)针对12.2(2),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持续使用。TOEIC考试是否为世界顶级不应在毫无比较的情况下由其产出者自我标榜客观公正,第三方对此才有发言权。

(3)针对12.2(3),无证据证明其考生人数与广泛认可度。就本案而言,TOEIC商标世界驰名的前提首先要中国驰名。以考试人数论:同为面向高校与企业,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之中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每年动辄考生人数超过1000万人(附件9)。而TOEIC考试在中国大陆,2002年至今累计考生总数不过10万(附件10)。以考试认可度论,被投诉人通过 google.com 检索“招聘 TOEIC”,“约有14,400项符合”(附件11)。与之相对,被投诉人通过 google.com 检索“招聘 大学英语四级”,“约有3,580,000项符合”(附件12);检索“招聘 大学英语六级”,“约有3,430,000项符合”(附件13)。

(4)针对12.2(4),根据《程序规则》第8条附件5应不予采信。无证据证明其对该商标长时间的持续宣传。

(5)针对12.2(5),D2000-0087案与本案在存在严重差异,不应其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来看。根据《程序规则》第8条附件6应不予采信。亦无证据证明其长期持续使用宣传商标而产生全球影响,尤其是无证据证明在中国大陆境内长期持续使用宣传商标而产生任何影响并令公众广为知晓。

(6) 投诉人的商标TOEIC与争议域名 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 不仅存在英文字母大小写之分,争议域名在toeic之后更多出长长之二级域名后缀,因有前述之重大差异故不存在近似、一般公众也不会对此混淆。

(7)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 TOEIC 商标无论是在全球还是在中国都没有任何知名度,不是驰名商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TOEIC 商标不同,没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诉人不符合《解决办法》第8条的第1项条件。

6.4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1)“TOEIC”由“TO”和“EIC”两部分组成,在英语里“TO”可解释为汉语的“到”(附件14),而“EIC”则为“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教育信息中心)的简称,“到教育信息中心”即为“TOEIC”的中文意译;因发音相近,被投诉人又由“TOEIC”之意译引申为中文音译“托业”:良好的教育意将带来良好的工作,良好的工作意味着美好的事业,到教育信息中心来就意味着托起你明天美好的事业。

(2)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对应托业英语论坛 bbs.toeic.com.cn / bbs.toeic.net.cn / bbs.toeic.org.cn 使用至今已1年有余,主题近300,帖子近2000,点击量数十万,受益网友无数(附件15)。托业英语论坛旨在为中国托业考生提供一个彼此互相交流信息资讯和经验心得的自由公共平台,属非营利性质;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依法注册并在法律保障言论自由的框架下的合理使用,因此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只要是作为合理及非商业性使用,被投诉人有合法权益使用争议域名为评论网站的域名组成部份”,此处可参考 HKIAC DCN-0500026 案。 (附件16)

(3)本案争议域名为三级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而非投诉人投诉书12.3(3)中所提出的四级域名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 www.toeic.org.cn ,四级域名只能称其为所对应三级域名的一个子集,两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事实上被投诉人之“托业英语论坛”恰恰是以域名 bbs.toeic.com.cn / bbs.toeic.net.cn / bbs.toeic.org.cn 之形式而存在于互联网上,各大搜索引擎对争议域名及其相应论坛皆有网址收录,如 google.com(附件17)/baidu.com(附件18)/yahoo.com(附件19)。在中国, bbs 作为与“论坛/社区/讨论区”对应,与 club/forum/forums 等效之英文简称而被各家网站广泛使用且被写入中国的互联网法规,此众所周知。

(4)针对12.3(2),被投诉人之名称与业务与投诉人无关恰恰说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故无恶意。

(5)综上所述,投诉人12.3(3)及其附件7不能够证明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 www.toeic.com.cn 后即转向 www.adse.cn 。其附件8也不能证明在 msn.com 搜索 www.toeic.net.cn 和 www.toeic.org.cn 未出现相应结果即代表对应网站的不存在进而推论争议域名之未善意及合理使用,结合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所提供的所有证据,足以推翻投诉人之此2项证据。同时根据《程序规则》第8条附件7与附件8亦应不予采信。据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行为不符合《解决办法》第8条的第2项条件。

6.5 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

(1)被投诉人注册或者受让域名并不是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投诉人对此没有提出反证,故此条成立。

(2)被投诉人不存在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情形。《解决办法》第9条第2款之“他人”的涵义为域名争议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投诉人12.4(4)显然是对此款规定不理解基础之上的滥用。因投诉人对此没有提出反证,故此条成立。

(3)被投诉人不存在注册或者受让争议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以误导公众的情形。

①没有损害投诉人的声誉。12.4(2)和12.4(3)是一种妄想,投诉人附件7只能证明其为 www.adse.cn 的网页,却不能证明其为 www.toeic.com.cn 的网页,故不成立。

②未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附件4,其多个含有TOEIC的域名早已先于争议域名注册使用,最早的一个toeic.org系注册于1997年8月24日。投诉人TOEIC考试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授权代理美国思而文学习系统有限公司(附件20)早已于2002年11月5日注册ToeicTest.com.cn作为其中国官方TOEIC网站使用(附件21),其信封亦出现此网址(附件22)。

③未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以误导公众。被投诉人争议域名网页于页眉、页脚醒目处都标有“【提醒】这是一个免费的非营利站点,本站旨在为广大中国托业考生提供一个彼此互相交流信息资讯和经验心得的自由公共平台,与ETS及其在华TOEIC代理机构Sylvan之中国官方TOEIC网站ToeicTest.com.cn没有任何关系。”(附件15)

(4)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情形。12.4(1)是一种推论,且其推论的依据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此亦为被投诉人提供之证据推翻其所谓世界驰名商标,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投诉人必定明知其种种。因投诉人对此没有提出反证,故此条成立。

(5)综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其行为不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有关“恶意”的情形;投诉人的理由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三项条件。争议域名不应转移给投诉人。

6.6 被投诉人的域名因长期持续使用其网站论坛已具有相当知名度

(1)由jcbian111于2005年12月28日10时51分发表于 http://bbs.toeic.com.cn/ 标题为:《[20051211] 我的托业感想 (430+405=835)》文章第一段提到:“首先要谢谢这个论坛。托业英语论坛是托业校园助学推广人员建议我来的,我觉得确实是个不错的网站。给了我很大的帮助!”(附件23)

(2)由david chang于2006年2月24日23时23分发表于 http://www.43things.com/ 标题为:《Learn English》文章最后一段提到:“Forum about TOEIC in Chinese(Recommended): http://bbs.toeic.com.cn (中国关于TOEIC的论坛推荐:http://bbs.toeic.com.cn )”(附件24)

(3)由bluetoyota于2006年3月26日13时30分发表于 http://bbs.toeic.com.cn/ 标题为:《[20060326] 刚考完,来说点考试的东西(北京)》文章倒数第二段提到:“在我准备托业的日子里,非常感谢托业英语论坛上非常有用的资料和信息,以及许许多多热心前辈们的指点和鼓舞!”(附件25)

6.7 被投诉人主张本案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1)投诉人的投诉书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都违反了《程序规则》第12条第2款、第5款、第7款、第12款、第13款之规定。根据前述6.1,投诉人投诉书“(二)被投诉人”和“九、文件送达”两项多处内容有所不确。投诉人投诉书附件1不能证明被投诉人的电邮地址(Registrant Email)为 lzbrbf # 163.com ,而只显示Administrative Email(域名管理人电子邮件地址)为 lzbrbf # 163.com 。投诉人并没有提供本案被投诉人“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2)被投诉人未能得到本案信息并及时提出答辩的责任不在被投诉人一方。

被投诉人在中心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附件26)和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附件27)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详细的联络信息的所有邮件中没有发现根据《注册细则》第6条和《程序规则》第5条之规定而出现的被投诉人的“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中心因未尽责审查投诉书和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这也违反了《程序规则》第5条、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

综合以上,2006年8月7日之前,中心在能够获得而未获得被投诉人详细的联络信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亦未向争议域名持有人发送电子邮件、拨打电话、发送传真的情况下,其并没有尽到《程序规则》第5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所要求其穷尽所有手段去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之责任,致使被投诉人延误数月至2006年8月5日才得知本案之存在并未能及时提交答辩,故本案已然构成重大的程序瑕疵,形成《程序规则》多处包括第20条、第31条、第34条、第35条和第37条所提到的“特殊情形”、“特殊情况”和“特殊理由”。

三、专家组

7、被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裁决争议。

四、其他司法程序

9、被投诉人尚未开始向投诉人提起其它司法程序,但保留其在任何时候就域名权益确认向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利。

五、文件送达

10、本答辩书副本于2006年8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投诉人。被投诉人在发送答辩书时使用的是以下联络地址 hkipt # dorsey.com 。

六、最后确认

12、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资料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特此提交。


名称: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授权代理人:刘泽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06年8月22日
七、附件

附件目录

附件1 于2006年8月20日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WHOIS数据库查询有关“toeic.com.cn”,“toeic.net.cn"及“toeic.org.cn”的注册资料

附件2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702142804355)

附件3 青岛千万资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702022818225)

附件4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千万资讯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签订的域名业务销售代理合同书(DN-QD-060314-Agent33270)

附件5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5日授权刘泽斌处理本域名争议案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6 于2006年8月21日通过搜索引擎 google.com 检索“教学试验服务处”返回的查询结果

附件7 于2006年8月21日通过搜索引擎 google.com 检索“教学试验服务公司”返回的查询结果

附件8 于2006年8月20日在相关各cctld的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服务机构的WHOIS数据库查询有关“toeic.com.tw”,“toeic.co.kr"及“toeic.or.jp”的注册资料

附件9 2006年06月26日新华网《教育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取消》登载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2006年6月26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部为提高高等教育英语教学质量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已经走过20年的历史,现在考生规模已经达到一千多万人。”

附件10 2006年3月14日《中国图书商报》第11版登载王东撰写之《“托业”考试:考生人数增长迅猛 出版繁荣仍需时日》其中有“负责在中国开展‘托业’考试业务的是美国思而文学习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中方负责人吴翔介绍说,在2002引进了这个考试之后,思而文公司于2004年和2005年在中国的高校和企业进行了考试推广工作,到2005年中国参加这个考试的中国考生已经超过了3万人,而在2006年有望突破6万”

附件11 于2006年8月21日通过搜索引擎 google.com 检索关键字“招聘 TOEIC”,“约有14,400项符合招聘 TOEIC的查询结果”
附件12 于2006年8月21日通过搜索引擎google.com检索关键字“招聘 大学英语四级”,“约有3,580,000项符合招聘 大学英语四级的查询结果”

附件13 于2006年8月21日通过搜索引擎 google.com 检索关键字“招聘 大学英语六级”,“约有3,430,000项符合招聘 大学英语六级的查询结果”

附件14 于2006年8月21日通过在线翻译网站 dict.cn 检索英文单字“to”返回结果为“到,向”。

附件15 于2006年8月20日从争议域名所对应的托业英语论坛下载的部分资料

附件16 HKIAC DCN-0500026 Compaq TradeMark b.v. v. Yun Xiao Tian Yi IT Co., Ltd. 裁定书,专家转述WIPO“意见二:即使有关域名并不显示是以评论为网站主题,只要是作为合理及非商业性使用,被投诉人有合法权益使用争议域名为评论网站的域名组成部份。(参阅相关裁决Bridgestone Firestone, Inc, Bridgestone/Firestone Research, Inc., and Bridgestone Corporation v. Jack Myers [D2000-0190]; TMP Worldwide Inc. v. Jennifer L. Potter [D2000-0536]; Howard Jarvis Taxpayers Association v. Paul MaCauley [D2004-0014]) 。”

附件17 于2006年8月20日通过搜索引擎 google.com 检索争议域名返回的查询结果

附件18 于2006年8月20日通过搜索引擎 baidu.com 检索争议域名返回的查询结果

附件19 于2006年8月20日通过搜索引擎 yahoo.com 检索争议域名返回的查询结果

附件20 于2006年8月20日从 ets.org 下载的部分资料,其中出现TOEIC中国地区代表的相关信息,其中有 toeictest.com.cn

附件21 于2006年8月20日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WHOIS数据库查询有关“toeictest.com.cn”和“toeictest.cn"的注册资料
附件22 投诉人TOEIC中国地区代表SYLVAN印刷的信封,其中有 toeictest.com.cn
附件23 于2006年8月20日从争议域名所对应的托业英语论坛下载的部分资料
附件24 于2006年8月20日从网站 www.43things.com 下载的部分资料
附件25 于2006年8月20日从争议域名所对应的托业英语论坛下载的部分资料
附件26 2006年3月20日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 HKIAC 关于被投诉人注册信息的确认邮件
附件27 2006年3月20日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 HKIAC 关于被投诉人注册信息的确认邮件

rbf
2006-08-24, 08:49 AM
致: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經辦人: 蔡偉平先生
專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被投訴人: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訴人代理: 劉澤斌

自:
投訴人: 教育考試服務處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訴人代理: 德滙律師事務所

日期: 2006年8月23日

敬啓者:

貴中心於昨日發出的電郵收悉。

投訴人現嚴正指出,被投訴人昨日在未經專家組的批准,明目張膽地越過有關域名爭議辦法及程序規則,強行逾期提交所謂答辯書,乃蓄意藐視專家組及貴中心,及故意破壞相關程序規則之行爲。被投訴人此等對專家組及貴中心不敬的舉動應予以立即制止,而其濫發或提交的所有資料或文件應從本案程序記錄中剔除及不予考慮。

有鑒於此,現投訴人特此請求貴中心及專家組發出指令,立即禁止被投訴人濫發任何郵件,並且在專家組作出相關行政命令之前,懇請貴中心不要將被投訴人的答辯書送往專家組。

此致

教育考試服務處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德滙律師事務所

rbf
2006-08-28, 07:22 PM
发件人: "nigelli [李念祖]" <nigelli # leeandli.com>
收件人: "CNDomain" <cndomain # hkiac.org>
抄送: "cvchen [陳長文]" <cvchen # leeandli.com>; "rebeccahsiao [蕭秀玲]" <rebeccahsiao # leeandli.com>; "williamhuang [黃翰威]" <williamhuang # leeandli.com>
主题: 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日期: 2006年8月24日 19:50

蔡先生大鑒:

一、 依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下稱「程序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家組應根據《程序規則》,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案件程序」;第二項規定「在爭議處過程中,專家組應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當事人雙方平等的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的機會。」;第四項規定「專家組有權決定證據之可採性、關聯性、利害關係和證明力。」同時,程序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除投訴書與答辯書外,專家組有權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就案件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及有關證據材料。」基於上述規定,本人作為旨揭案件之專家組,得決定相關證據之證明力,並要求當事人就案件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及相關證據,以確保當事人雙方有平等之程序參與權。

二、 依 貴中心2006年8月7日致被投訴人,並抄送副本與投訴人及專家組信函,本案件投訴書之文本文件及電子格式文件曾分別於2006年3月24及3月31日發送至被投訴人。惟依被投訴人代理人劉澤彬於其2006年8月7日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並轉送本人之信函,卻謂被投訴人一方就本案件之發生及進行毫不知情,對於本案件投訴書之文本文件及電子格式文件亦未曾收受,並要求專家組給予被投訴人答辯之機會。再依 貴中心2006年8月22日致本人信函,被投訴人已於2006年8月22日向 貴中心提交本案件之答辯書。

三、 對於被投訴人上述請求,本人基於本案件現有之相關文件暨來自 貴中心及雙方當事人之陳述,認為尚無證據證明被投訴人確係基於惡意導致其未收到本案件投訴書之文本文件及電子格式文件或係惡意於收受本案件投訴書之文本文件及電子格式文件後仍不予答辯,另查被投訴人已於2006年8月22日向 貴中心提交本案件之答辯書,故為使本人得審酌雙方當事人之說明及一切相關證據,確保案件雙方均有平等之程序參與權,並避免在僅有一造辯論之情況下作成裁決,本人同意接受被投訴人於2006年8月22日向 貴中心提交本案件之答辯書。

四、 謹請 貴中心將本信函轉交案件雙方當事人,並將被投訴人於2006年8月22日向 貴中心提交本案件之答辯書,送交本人。


李念祖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10508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886-2-27153300分機2380
傳真:886-2-2713396
電子郵件:nigelli # leeandli.com
本所案號:H43857/DN01

rbf
2006-08-28, 07:23 PM
一番努力总算没有白废 专家已经接受答辩 现在开始toeic.com.cn域名争议案就有获胜的可能了

rbf
2006-08-29, 06:33 PM
发往: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专家: 李念祖律师 (Mr. Nigel Li)

抄送: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自: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6年8月29日

关于: 域名争议案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 申请提交进一步说明及证据事宜
投诉人: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号DCN-0600056

贵中心于2006年8月28日就有关李念祖律师同意接受被投诉人于2006年8月22日提交之答辩书的通知收悉。

投诉人在翻阅被投诉人的答辩书后,认为有需要就答辩理由,尤其是就有关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等问题上,作出回应及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以确保专家组能够公平及全面地审理本案。 此外,因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及证据非常冗长,投诉人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准备有关回应。

有鉴于此,现特此请求贵中心及专家李念祖律师根据《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批准投诉人在二十(20)个工作天内,即2006年9月25日前, 就本案提交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李念祖律师

德汇律师事务所
Dorsey & Whitney
American, Hong Kong & International Lawyers
Suite 3008, One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

rbf
2006-08-30, 05:17 PM
发件人: "nigelli [李念祖]" <nigelli # leeandli.com>
收件人: "CNDomain" <cndomain # hkiac.org>
抄送: "cvchen [陳長文]" <cvchen # leeandli.com>; "rebeccahsiao [蕭秀玲]" <rebeccahsiao # leeandli.com>; "williamhuang [黃翰威]" <williamhuang # leeandli.com>
主题: 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日期: 2006年8月30日 14:29

蔡先生大鑒:

一、 貴中心暨投訴人2006年8月29日來函敬悉。

二、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除投訴書與答辯書外,專家組有權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就案件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及有關證據材料。」基此,本人同意投訴人於收受  貴中心轉交本信函之日起二十日內,就被投訴人於2006年8月22日所提答辯書,提交進一步說明及有關證據資料。

三、 謹請 貴中心將本信函轉交案件雙方當事人。


李念祖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10508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886-2-27153300分機2380
傳真:886-2-2713396
電子郵件:nigelli # leeandli.com
本所案號:H43857/DN01

rbf
2006-09-19, 09:11 PM
发件人: "Wong, Janet" <wong.janet # dorsey.com>
收件人: <cndomain # hkiac.org>; <nigelli # leeandli.com>
抄送: <cvchen # leeandli.com>; <rebeccahsiao # leeandli.com>; <williamhuang # leeandli.com>; <lzbrbf # 163.com>; "HKIPT" <HKIPT # dorsey.com>
主题: Re: HKIAC Domain Name Case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日期: 2006年9月19日 16:50

发往: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专家组: 李念祖律师 (Mr. Nigel Li)

抄送: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自:
投诉人: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教育考试服务处)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6年9月19日

关于: 域名争议案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 提交进一步说明及证据事宜
投诉人: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教育考试服务处)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号DCN-0600056

就有关上述域名争议案,投诉人现按照专家组于2006年8月30日的电子邮件中的指示,针对被投诉人于2006年8月22日提交的答辩书,提交附上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以供专家组参考。有关上述说明及证据材料(一式三份)亦将于今天向贵中心提交。请查收。

<<further submission - toeic.com.cn - 20060919.pdf> > <<Exhibit - toeic.com.cn - 20060919.pdf>>

此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专家组: 李念祖律师

德汇律师事务所

Dorsey & Whitney
American, Hong Kong & International Lawyers
Suite 3008, One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
Tel: (852) 2526-5000
Fax: (852) 2524 3000
Email: hkipt # dorsey.com <mailto:hkipt # dorsey.com>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 E-mails from this firm normally contain confidential and privileged material, and are for the sole use of the intended recipient. Use or distribution by an unintended recipient is prohibited, and may be a violation of law. If you believe that you received this e-mail in error, please do not read this e-mail or any attached items. Please delete the e-mail and all attachments, including any copies thereof, and inform the sender that you have deleted the e-mail, all attachments and any copies thereof. Thank you.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CNDomain cndomain # hkiac.org]
> Sent: Wednesday, August 30, 2006 4:43 PM
> To: HKIPT; 刘 泽斌
> Cc: cvchen [陳長文]; rebeccahsiao [蕭秀玲]; williamhuang [黃翰威]; nigelli [李念祖]
> Subject: HKIAC_Domain Name Case_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
>
>
> 致:
> 投訴人: 教育考試服務處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 投訴人代理:德匯律師事務所
> 被投訴人: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被投訴人代理:劉澤斌
>
> 抄送:
> 專家:李念祖 先生
>
> 自: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 日期:2006年8月30日
>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域名爭議案
> 敬啓者:
>
> 隨函附 本案專家 李念祖先生 2006年8月30日的來函,以供參考 。
> 敬請當事人遵從本案專家組之程序指令。 如有任何問題,敬請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案件經辦人聯絡,詳細聯絡信息如下: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 電話: 852-2525 2381
> 傳真: 852-2524 2171
> 電子信箱:cndomain # hkiac.org
> 此致
>
> 案件經辦人:蔡偉平
> > > <<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 38/F, Two Exchange Square,
> 8 Connaught Place, Central,
> Hong Kong
> Telephone: 2525-2381
> Fax: 2524-2171
> Website: www.hkiac.org
> Email: adr # hkiac.org
>
> Disclaimer
> The contents of this e-mail are intended for the named addressee only. It contains information which may be confidential and which may also be privileged. Unless you are the named addressee (or authorised to receive for the addressee) you may not copy or use it, or disclose it to anyone else. If you received it in error please notify us immediately and then destroy it. Further, we make every effort to keep our network free from viruses. However, you do need to verify that this email and any attachments are free of viruses as we can take no responsibility for any computer virus which might be transfer
>

rbf
2006-09-19, 09:13 PM
致: 专家;李念祖先生(Mr. Nigel Li)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抄送: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刘译斌

关于:HKIAC-DCN-0600056(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
我司档号: 457313-00024.CNDRP2
457313-00024.CNDRP3
457313-00024.CNDRP4

就有关上述域名争议案,投诉人现按照专家组于2006年8月30日发出的指令,针对被投诉人于2006年8月22日提交的答辩书,提交以下进一步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以供专家组参考:

1. 投诉人对"TOEIC"商标在中国享有在先民事权益是不争的事实

(1)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企图质疑投诉人的真实存在或投诉人在世界各地所享有的商标注册等主张,与投诉人能否针对争议域名提出本投诉无直接的关系,亦不能作为对抗投诉人的抗辩理由。简单来说,投诉人在本案只需要证明投诉人对“TOEIC"在中国享有在先合法权益。由于投诉人在投诉书附件3已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是"TOEIC"商标在中国多个类别注册的持有人,因此投诉人已充分地证明了其对"TOEIC"享有在先合法权益。

(2) 被投诉人企图质疑投诉人中文名称“教育试验服务处”及“教学试验服务公司”的实质存在是不合理的。请注意,该等中文名称仅仅是投诉人"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之中文译名而已。事实上,从投诉人在投诉书附件3中所提供的“TOEIC"商标的中国注册证明,都清楚载有注册人的英文名称"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即本案投诉人。因此被投诉人的质疑是不必要亦不相干的。

(3) 对于被投诉人提出有关投诉人没有提供国外商标注册证明的主张,投诉人现强调,本案的争议域名是中国域名,而非其他国家域名,所以被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但是,为进一步证明投诉人的确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享有对"TOEIC'商标的在先合法权益,现附上赴充附件1—在美国、香港及台湾官方网站检索所得有关投诉人"TOEIC"在当地取得"TOEIC"商标注册的结果。

(4) 就有关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早前提交投诉书中的附件4应不予采信的主张,亦是毫无法理依据的。被投诉人因不能否定投诉人拥有多个包含"TOEIC"商标的国际顶级域名及国家级域名"toeic. com"、‘'toeic. org"、'toeic. net"及"toeic. us"等这事实,企图转移专家组的视线而指出某些包含"TOEIC"的国家级域名不是由投诉人所有这一点,相信专家组会同意,投诉人在本案中根本没有需要负上举证责任证明别人不能注册并且使用其他包含"TOEIC"的域名。事实上,投诉人能否证明别人不能注册并且使用包含"TOEIC"的域名,与及能否对抗别人就注册或者使用该等域名,与本案是完全无关的。况且,会否对别人注册或者使用域名提出争议,是投诉人因应每个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会否对公众及市场造成混淆,以及是否损害了投诉人的民事权利等种种情况而个别地作出决定的。换言之,即使别人注册包含"TOEIC"的域名,都不能作为支持被投诉人可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的证据。

(5) 为再进一步证明投诉人对"TOEIC"在中国享有合法民事权益这一事实,现附上补充附件2-香港国际仲裁中心DCN-0600058<toeic. cn>域名争议案的裁决书。该案的投诉人亦是本案的投诉人,而该案专家组亦确定了投诉人在中国就其“TOEIC”注册商标享有民事权益及可作为成功对抗包含相同名称的.cn域名的在先权利。

(6) 至于被投诉人在答辩书第6. 3段企图指出投诉人不知名,这不但不合理,而且是与被投诉人自己提出的论据自相矛盾。首先,被投诉人将投诉人国际交流英语测试与中国国内举办的英语考试互相作比较,不论是否关于"TOEIC"这一商标,还是与本域名争议案都是完全无关的。被投诉人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所谓证据,完全不能否定投诉人在国际英语水平测试的地位。反之,从被投诉人答辩书第6.3(2)及附件11的证据显示,投诉人"TOEIC"考试在中国的确有不少的影响力及知名度。

(7) 至于被投诉人在无任何凭据的情况下反驳投诉人提供的商标使用及知名度等证据,更加是不合理及不能够成立的。在投诉书第12. 2(5)及附件6中可以证明,投诉人的"TOEIC"注册商标已被多个专家组确定为享有极高的声誉。因此,该等案件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8) 针对答辩书第6. 3(3)段,投诉人的"TOEIC"注册商标很明显是与本案争议域名的主要部份完全相同。被投诉人歪曲事理的答辩,完全不可被采信。

综上,被投诉人的种种答辩理由及证据都不能否定投诉人对"TOEIC"注册商标在中国享有在先合法权益这一事实。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份与投诉人享有的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投诉人符合《解决办法》第8条第1项条件。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完全没有任何在先合法权益

(1) 根据答辩书第6.1段,“刘译斌”只是“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润青石油”)之代理,而华润青石油才是本案的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甚至法定代表人“李建玉”的名称,都与本案争议域名或投诉人的“TOEIC”注册商标毫无关联。再者,华润青石油营运争议域名网站的行为,更加是超出了其合法经营项目的范围。从答辩书附件2可见,被投诉人的业务经营范围仅仅是“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化工商品(不含危险晶),橡胶制品,装饰材料,日用百货,辨公自动化设备……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但没有任何在先合法权益,其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实有违反相关中国法规之嫌。

(2) 被投诉人不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任何在先合法权益,其在答辩书第6.4段强行对使用争议域名所作出的解释,更加是事后编造的、仅为强辞夺理及歪曲事实的辩解而已。从投诉人早前提交的投诉书第12.3(3)及附件7,已清楚可见被投诉人的确只是将网站 www.toeic.com.cn 直接连接到另一网站 www.adse.cn 而己,而本案其余两个网站 www.toeic.net.cn 及 www.toeic.org.cn 根本上并不存在。被投诉人在收到本案投诉后编造出来自圆其说的证据不应被采纳。

(3) 被投诉人试图解释"TOEIC"是“TO”及“EIC"(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全写的简称,但从答辩书附件15可见,被投诉人完全没有在网页内使用该英文全写,反之,被投诉人同时亦采用了投诉人"TOEIC"注册商标的对应中文名称“托业”(请见补充附件3——有关投诉人在中国使用“托业”为"TOEIC"的对应中文名称的证明)。投诉人从来没有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及名称。被投诉人此等行径只可以进一步肯定被投诉人刻意抄袭模仿投诉人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及访问争议域名的人。此等行为属于恶意侵犯投诉人商标权利的行为(详见以下第3段)。

(4) 至于被投诉人在答辩书附件16所引用的<compaque.com.cn>的裁决,当中可见裁决书中列出的主导意见仍然是“提出评论的权利不扩张至有权利注册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为域名”。这进一步支持被投诉人不能以论坛作为注册争议域名的辩解。

据此,被投诉人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地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其此等非法及侵权行为,应予立即制止。被投诉人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在先合法权益,投诉人符合《解决办法》第8条第2项的条件。

3.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证据确凿

(1) 首先,如上所述,被投诉人是在投诉人提出本案投诉后,才提出使用证据,甚至编造相关的使用证据,实有歪曲事实或蓄意误导专家组之嫌。该等证据不应被采纳。事实上,经查证,发现早前在投诉书第12.3(3)及附件7中提及争议域名网站 www.toeic.com.cn 连接到的另一个网站,是仍然存在的,而该网站亦是由被投诉人代理刘泽斌所持有,这进一步确定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论据是真确无误(请详阅补充附件4—有关上述网页打印的资料及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WHOIS数据库检索得出有关域名<adse.cn>的资料)。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所提供的所谓使用证据,是事后编造出来的,目的为误导专家组。

(2) 又或,即使被投诉人真的如其所述,有真正使用争议域名作为“TOEIC"英语考试论坛,这只能进一步证明被投诉人非常清楚了解投诉人及其“TOEIC"考试。事实上,以在争议域名网站内提供有关教育或考试论坛等资料的行为,不单不能作为被投诉人的抗辩理由,该等行为足以构成适用的(即投诉书附件2的)《解决办法》第8条第3项及第9条之恶意情形。根据案例,若一个被投诉人在明知某统考标志与一个投诉人的关系及明知该标志在教育方面享有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将该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该等行为即符合《解决办法》第8规定所指,对争议域名作出有恶意的注册及使用(详见补充附件5及6一裁决编号(2002)贸仲域裁字第0002号《托福.中国/托福.CN>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第DCN-0600052号<gre.com.cn>)。

(3) 此外,如上所述,被投诉人一连抢注了三个包含投诉人“TOEIC”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名,又公然地在未经投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业内使用了投诉人"TOEIC"注册商标的对应中文名称“托业”,被投诉人刻意抄袭模仿投诉人的商标的企图显而易见。上述种种行为不但阻止投诉人以域名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名称及商标,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同时亦对广大公众造成混淆,使其误以为被投诉人的网页为投诉人所认可,构成混乱。这种种使用本身就是一种侵犯投诉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亦会误导公众。根据《解决办法》第9条,被投诉人上述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方式具有明显的恶意。投诉人亦保留其在任何时候就被投诉人该等行为对其提出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的权利。

*******

综上所述,投诉人始终完全依照相关程序提出本投诉,投诉人的商标与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份完全相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完全不享有任何在先合法权益,其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属恶意情形无疑。

鉴于上述原因及早前提交的投诉理由,足以证明投诉人完全符合《解决办法》第8条有关提出投诉的3项要求。现恳请本案专家组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确认投诉人的投诉成立,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此致

专家组:李念祖先生(Mr. Nigel Li)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投诉人:教育考试服务处
田ducationalTestingService)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6年9月19日

补充证据

补充附件1 在美国、香港及台湾官方网站检索所得有关投诉人"TOEIC'在当地取得“TOEIC”商标注册的结果
补充附件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DCN-0600058(toeic.cn)域名争议案的裁决书
补充附件3 有关投诉人在中国使用“托业”为“TOEIC”的对应中文名称的证明
补充附件4 有关 www.adse.en 网页打印的资料及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WHOIS数据库检索得出有关域名<adse.cn>的资料
补充附件5 编号(2002)贸仲域裁字第0002号《托福.中国/托福.CN>域名争议案裁决书
补充附件6 第DCN-0600052号<gre.com.cn>域名争议案裁决书

rbf
2006-09-21, 11:23 PM
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请转送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日期: 2006年9月21日


DCN-0600056<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被投诉人补充答辩申请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蔡伟平先生,您好!

被投诉人已收到投诉人于北京时间2006年9月19日16时49分通过电子邮件分发之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 域名争议案的补充说明和补充证据。

投诉人补充说明“事实与理由”部分“(1)、(2)、(3)”三大项的汉字数目高达3270字,十分冗长,1倍于其投诉书“事实与理由”部分由《补充规则》限定之3000汉字数目。

鉴于此,根据《程序规则》第32条,现请求贵中心转送专家被投诉人以下之申请:

请求专家准许被投诉人在收到本申请获批准同意之电子邮件后的二十日内, 针对投诉人2006年9月19日之补充说明和补充证据、即补充投诉,就本案提交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即补充答辩,以供专家参考。

致礼!

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rbf
2006-09-27, 08:49 PM
发往: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专家: 李念祖律师 (Mr. Nigel Li)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日期:2006年9月26日

敬启者:

兹随函转寄本案专家组李念祖先生2006年9月26日之信函,以供参考。

此致

案件经办人:蔡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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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nigelli [李念祖] [nigelli # leeandli.com]
Sent: Tue 9/26/2006 10:20 PM
To: CNDomain
Cc: rebeccahsiao [蕭秀玲]; williamhuang [黃翰威]
Subject: 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蔡先生大鑒:

一、 貴中心2006年9月26日來函敬悉。

二、 按本人前依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欲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下稱「爭議程序」)第31條及第32條之規定,以2006年8月24日函同意接受被投訴人於2006年8月22日提出之答辯書,應已足使被投訴人享有平等參與本件爭議解決之程序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之機會。故為免本件爭議解決程序之進行產生不必要之遲延,致有違程序規則第1條所保證之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及第31條第2項要求專家組應確保爭議解決程序快速進行之規定,本人謹依程序規則第31條及第32條所賦予之權限,表示不接受被投訴人於2006年9月21日所為提出補充答辯之請求。

三、 謹請 貴中心將本信函轉交案件雙方當事人。



李念祖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10508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886-2-27153300分機2380
傳真:886-2-2713396
本所案號:H43857/DN01

rbf
2006-10-16, 01:22 AM
[DCN-0600056] ETS vs. QDHRQ toeic.com.cn 域名争议裁决书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n/Form.D.-.HKIAC.-.DCN-0600056.-.toeic.com.cn.pdf

專家組裁決書

案件編號:DCN-0600056

投訴人: 教育考試服務處(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被投訴人: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爭議域名: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1.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訴人是教育考試服務處(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1947年在美國註冊成立,地址爲美國新澤西州普林斯頓羅斯戴爾和卡路郵箱23C號(郵編08541)。投訴人在本程序中的授權代理人是香港德滙律師事務所。

被投訴人是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投訴人於本程序中提出授權委託書,委託劉澤斌作為授權代理人並提交答辯書。

本案的爭議域名及註冊服務機構分別為:

(1) toeic.com.cn:創聯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現稱為「北京萬網新興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2) toeic.net.cn: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3) toeic.org.cn: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6日,投訴人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下稱《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下稱《程序規則》)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稱「中心」)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下稱《補充規則》),向中心提交投訴書。

2006年3月17日,中心以電子郵件方式分別向上述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請求確認本案爭議域名經由其註冊及提供該域名註冊人詳細的聯絡資料。2006年3月20日,創聯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電子郵件回覆"toeic.com.cn"之域名聯繫人為劉澤斌,管理聯繫人電子郵件為lzbrbf # 163.com;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回覆"toeic.net.cn"及"toeic.org.cn"之註冊單位為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為青島市李港區長澗村61號。

2006年3月23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確認收到投訴書及有關本案的行政費用。

2006年3月24日,中心按青島市李港區長澗村61號,以郵政通信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書。2006年3月31日,中心按lzbrbf # 163.com,以電子郵件向被投訴人傳送程序開始通知及投訴書,並根據《程序規則》和《補充規則》的規定,要求被投訴人在20個曆日內(即2006年4月20日內)提交答辯。

2006年4月21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發出缺席審理通知,並按lzbrbf # 163.com抄送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說明中心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到被投訴人提交答辯,表示將指定專家審理本案予以裁決。

2006年4月27日,中心以電子郵件通知專家李念祖先生,請其回覆是否同意接受指定作爲本案獨任專家組。2006年5月3日,李念祖先生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同意接受指定。2006年7月25日,中心再以電子郵件通知李念祖先生,請其確認是否接受指定作爲本案獨任專家組。2006年7月28日,李念祖先生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揭露其所服務的法律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數年前代理投訴人處理商標事務,表示將等中心進一步意見。2006年7月28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李念祖先生確認其所揭露事項不影響其作為本案獨任專家組的獨立性及公正性,並向李念祖先生遞送投訴人之投訴書。

2006年8月4日,專家組李念祖先生以電子郵件向中心確認收到上述文件,並請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及投訴人確認:(1)究竟是劉澤斌或被投訴人為本件域名持有人;以及(2)投訴人針對的被投訴人為劉澤斌或亦包括被投訴人。

2006年8月5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劉澤斌)發出確定專家通知,說明中心已指定李念祖先生作為專家組,並於同日將專家組上述2006年8月4日電子郵件轉寄各當事人,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請求確認本案爭議域名的持有人是劉澤斌還是被投訴人,並向投訴人請求確認本案的被投訴人為劉澤斌或被投訴人。

2006年8月5日,劉澤斌以「被投訴人: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回覆中心,表示被投訴人遲至2006年8月5日知道相關域名被投訴人提起仲裁,並第一次收到中心對被投訴人身分進行確認的電子郵件,要求中心通過電子郵件lzbrbf # 163.com及快遞得到投訴書,以便準備答辯狀。

2006年8月7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函覆被投訴人被投訴人(劉澤斌),說明投訴書電子格式文件已於2006年3月31日發送至電郵地址:lzbrbf # 163.com;文本文件於2006年3月24日經TNT快遞至「青島市李港區長澗村61號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66100,劉澤斌」,后因地址不正確無法投遞被退件,將依被投訴人代理人提供的地址(青島市李港區長澗村61號(老村)劉澤斌),快遞本案的文本文件。

2006年8月7日及10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確認本件爭議域名的註冊人組織為青島華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域名的管理聯絡人郵件地址為lzbrbf # 163.com,聯絡地址為青島市城陽區夏庄街道仙山東路4號。

2006年8月10日,專家組以電子郵件向中心請求被投訴人澄清:(1)被投訴人的登記負責人為何人;以及(2)劉澤斌與被投訴人的確切關係。2006年8月11日,中心將專家組上述問題轉知被投訴人,同日,被投訴人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表示被投訴人被投訴人的負責人為李建玉,通過劉澤斌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青島千萬資訊有限公司進行域名註冊,並提出被投訴人2006年8月5日委託劉澤斌為本案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2006年8月22日,中心以電子郵件發函專家組請求指示是否接受被投訴人2006年8月22日提交的答辯書。2006年8月24日,專家組依據《程序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同意接受被投訴人的答辯書。2006年8月28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將答辯書提供專家組。

2006年8月29日,投訴人以電子郵件通過中心請求專家組准許投訴人針對被投訴人的答辯書提出進一步說明。2006年8月30日,專家組以電子郵件函覆中心同意接受投訴人於函到20日內提交進一步說明及有關證據資料。2006年9月19日,投訴人以電子郵件提交進一步說明及有關證據資料。

2006年9月21日,被投訴人以電子郵件向中心請求專家准許被投訴人提出進一步答辯。2006年9月26日,中心將被投訴人上述請求轉送專家組。2006年9月26日,專家組以電子郵件函覆中心表示不接受被投訴人的請求。

2.基本案情

A. 投訴人:

投訴人是1947年在美國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機構。“TOEIC”爲“Test of English for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國際交流英語測試)的簡稱,是針對國際工作環境中使用英語能力的測試。“TOEIC”是投訴人的商標。

投訴人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國、香港、台灣、美國、歐洲等多個國家申請或取得多個“TOEIC”商標註冊。在中國,投訴人早於1994年取得第一個“TOEIC”商標註冊,投訴人在中國的“TOEIC”註冊商標包括下列商標,其註冊人的中文譯名有“教育試驗服務處”及“教育試驗服務公司”的不同,但其英文名稱都是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故可確認其係本案投訴人:

(1) 第677680號第9類“TOEIC”
(2) 第763206號第9類“TOEIC”
(3) 第728756號第16類“TOEIC”

投訴人也擁有多個包含“TOEIC”商標的國際一般頂級域名及國家級域名,包括
“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等。

B. 被投訴人:

被投訴人於2005年4月4日註冊本案爭議域名“toeic.net.cn”及“toeic.org.cn”,於
2005年4月13日註冊本案爭議域名“toeic.com.cn”。

3. 當事人主張

A. 投訴人

投訴人的“TOEIC”商標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及在先民事權益

(1) 投訴人成立逾59年,現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測試機構和教育研究機構。自1947年,投訴人已爲全球教育界的重大決策提供大規模測試工具。投訴人舉辦的考試爲全球所熟悉,包括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InternationalCommunication)、TOEFL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及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等等。

(2) 投訴人爲全球各地超過200個國家的不同人士、教育機構及政府機構提供考試。到目前爲止,投訴人已舉辦了超過2,400萬個考試,投訴人在世界各地均有其考試中心。投訴人自1979年起開發TOEIC考試。因爲該考試能爲商業英語進行交流的能力做出公正客觀的評審,所以TOEIC考試已成爲當今世界上頂級的職業英語能力測評。

(3) 直到目前爲止,已有超過450萬以上的考生在60多個國家參加TOEIC考試;全球逾4,000所機構依據TOEIC考試成績來評審考生的英語程度。因爲TOEIC考試已成爲全球許多用作評估待聘用或現有員工英語能力的認可標準,TOEIC考試已被衆多的公司及不同行業(包括大小企業、跨國公司、政府機構等)所採用、承認和肯定。

(4) 投訴人針對TOEIC考試設計了多種備考工具及課程,其中包括備考書本,光碟(CD-ROMs),電腦軟體及網上寫作練習。該等産品及服務提供了TOEIC考試的信息及純正的備考測試,並在全球各地,包括在其TOEIC的官方網頁,均有發售。投訴人亦在其官方網頁“www.toeic.org”爲TOEIC考生提供有關考試的資訊及有關在世界各地報名考試的資料。

(5) 投訴人通過在世界各地長期的貫徹使用,“TOEIC”商標已成爲全球馳名的標誌。“TOEIC”已爲廣大公衆所知悉,且與投訴人的業務聯繫起來。事實上,投訴人的“TOEIC”商標是一個非常馳名的商標及在世界各地享有極高的榮譽。其地位被多個不同的界別包括教育、專業、經濟、政府、工業及其它團體所肯定。在國際知識產權組織的多個域名爭議案件,包括第D2000-0087 號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Netkorea Co. 、第DBIZ2002-00106號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Rgnames的裁定書中,專家組均確認投訴人的“TOEIC”商標享有極高的聲譽。投訴人於2006年9月19日進一步說明,中心第DCN-0600058號("toeic.cn")的裁定書中,專家組亦確認投訴人對於“TOEIC”名稱及標誌在中國享有民事權益及可作為成功對抗包含相同名稱的.cn域名的在先權利。

(6) 綜上所述,投訴人在中國及世界各地取得多個“TOEIC”注冊商標,以及多個包含“TOEIC”商標的頂級域名及其它國家級域名。通過長期貫徹使用,投訴人的TOEIC”商標已成爲世界馳名商標。爭議域名中的主要組成部分與投訴人“TOEIC”馳名商標相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訴人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條件。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合法權益

(1) “TOEIC”一詞本身沒有特殊意義,是投訴人獨創的名詞,是投訴人“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國際交流英語測試)的簡稱。爭議域名中的主要組成部分“TOEIC”與投訴人在中國及其他國家已註冊的“TOEIC”商標完全相同。反之,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

(2) 被爭議人名爲“劉澤斌”,註冊組織爲“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自身與組織的稱謂,以及其業務均與爭議域名及“TOEIC”沒有任何聯繫。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業務上的聯繫。投訴人從來沒有授權被投訴人使用“TOEIC”商標或名稱作域名或其他用途。投訴人於2006年9月19日進一步說明,被投訴人的企業名稱,甚至法定代表人“李建玉”的名稱,都與本案爭議域名或投訴人的“TOEIC”註冊商標毫無關聯。再者,華潤青石油營業爭議域名網站的行為,超出其合法經營項目的範圍。

(3) 投訴人嘗試登入爭議域名的網址,發現被投訴人沒有善意或合理地註冊及使用爭議域名(一)。在登入網站www.toeic.com.cn後,該等網站隨即連接到另一個與投訴人的宗旨背道而馳及有關業務衝突的“千萬英語網”(www.adse.cn)。該網站的標題是《千萬別學英文》(Absolutely Don't StudyEnglish)。該網頁表面看起來是反對人們學習英文,再仔細看看,才發現該網頁原來是一個鼓勵互聯網用戶以反傳統的方法學習英語,並向互聯網用戶提供有關學習英語的資料及練習,但該網站與投訴人的“TOEIC”註冊商標級TOEIC考試完全毫無關連。另外,被投訴人爭議域名(二)www.toeic.net.cn及(三) www.toeic.org.cn事實上不存在。

(4) 投訴人於2006年9月19日進一步說明,被投訴人試圖解釋“TOEIC”是“TO”及“EIC”(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全寫的簡稱,但被投訴人完全沒有在網頁內使用該英文全寫,反而採用投訴人“TOEIC”註冊商標的對應中文名稱“托業”,投訴人同來沒權或許可被投訴人使用其商標及名稱,被投訴人此等行徑只可以肯定其刻意抄襲模仿投訴人的商標,誤導相關公眾及訪問爭議域名的人。此等行為屬於惡意侵犯投訴人商標權利的行為。

(5) 據此,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投訴人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條件。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註冊或使用構成惡意

(1) 被投訴人是在已知悉投訴人對“TOEIC”馳名商標享有權益的情況下,才惡意註冊爭議域名。如上所述,“TOEIC”商標早在1994年在中國取得商標注冊,並在世界各地取得商標註冊。“TOEIC”商標在中國及世界各地均享有極高的聲譽,是投訴人的世界馳名商標。被投訴人在2005年4月3日註冊爭議域名時,必定對投訴人的“TOEIC”商標及其業務非常熟悉。被投訴人在非常熟悉投訴人“TOEIC”商標的情況下,註冊爭議域名。被投訴人的行爲明顯具有惡意,其行爲構成《解決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的惡意情形。

(2) 被投訴人的網頁www.toeic.com.cn表面上鼓勵其互聯網用戶“不要學習英文”,其網頁與投訴人的宗旨背道而馳及有業務衝突。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主張反傳統英語學習方式,損害投訴人作為傳統測試英語學習能力領導者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誤導公眾。事實上,被投訴人註冊與投訴人“TOEIC”商標相同的爭議域名,並在其網頁內公然主張反傳統英語學習,這種使用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而且顯然表明被投訴人充分明白投訴人在英語學習業務上的知名度,企圖“搭便車”,想利用爭議域名混淆互聯網使用者,誤以為被投訴人與投訴人有關係,及混淆其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以獲取不當得利。根據《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三)及(四)款,被投訴人註冊及使用爭議域名具有明顯的惡意。

(3) 此外, 被投訴人至今仍未使用爭議域名( 二) 及( 三) 相對應的網站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被投訴人註冊該二個爭議域名僅僅是為了阻止或破壞投訴人註冊及使用爭議域名而已。根據《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具有明顯的惡意。

(4) 被投訴人在一年之內先後註冊三個包含投訴人“TOEIC”商標的域名。這不單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亦會阻止投訴人以域名的形式或在互聯網上使用其合法享有權益的標誌,該等行為乃典型的惡意搶注域名行為。被投訴人上述惡意行為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惡意情形。

(5) 投訴人於2006年9月19日進一步說明,被投訴人是在投訴人提出本案訴訟後,才提出使用證據。又或,即使被投訴人真的如其所述,有真正使用爭議域名作為“TOEIC”英語考試論壇,這只能進一步證明被投訴人非常清楚了解投訴人及其“TOEIC”考試。事實上,以在爭議域名網站內提供有關教育或考試論壇等資料的行為,不單不能作為被投訴人的抗辯理由,該等行為足以構成《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的惡意情形。

(6) 綜上,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具有惡意, 其行爲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有關“惡意”的情形;投訴人的理由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條件。爭議域名應轉移給投訴人。

B. 被投訴人:

被投訴人之基本情況

(1) 爭議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的註冊組織爲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根據《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域名註冊實施細則》(下稱《註冊細則》)第4條、《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第28條和第29條之規定,其爲合法適格的爭議域名持有者人,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負責人)是李建玉。因其是前述爭議域名的持有人,根據《程序規則》第3條第5款之規定,故其爲本案被投訴人。

(2) 青島千萬資訊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爲劉澤斌,其亦爲域名註冊代理機構,劉澤斌系域名註冊人員。

(3) 爭議域名係被投訴人通過域名註冊代理機構千萬資訊之域名註冊人員劉澤斌具體操作註冊與續費。被投訴人於2006年8月5日在得知本案存在後,遂授權已往與其有業務往來的域名專業人士劉澤斌作爲HKIACDCN-0600056域名爭議案的被投訴人代理人。質疑投訴人之真實存在,其中國商標證有問題

(1) 投訴人無證據證明其爲1947年在美國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機構。根據《解決辦法》第7條,被投訴人對此有異議,並通過google.com檢索“教學試驗服務處”未發現其存在。

(2) 第677680號商標註冊證顯示其註冊人爲“教學試驗服務公司”而非本案投訴人,被投訴人對此有異議,並通過google.com檢索“教學試驗服務處”未發現其存在。

(3) 投訴人無證據證明其在美國、日本、韓國、香港、臺灣取得過TOEIC商標註冊。

(4) 針對投訴書12.1(3),根據《程序規則》第8條,附件4(即投訴人擁有包含“TOEIC”的域名註冊資料)應不予采信。被投訴人查詢包含toeic在內多個域名的WHOIS資料庫記錄,發現toeic.com.tw/toeic.co.kr/toeic.or.jp等域名皆非投訴人持有。

投訴人的商標不知名,被投訴人的域名與投訴人的商標不同且沒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1) 針對投訴書12.2(1),無證據證明投訴人主張的規模、公衆知曉度及全球影響力。論規模論人數其不如爲中國13億人口服務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考試中心,論歷史論傳統其遠不及1912年成立之中華民國考試院。

(2) 針對投訴書12.2(2),無證據證明其商標持續使用。TOEIC考試是否爲世界頂級不應在毫無比較的情況下由其産出者自我標榜客觀公正,第三方對此才有發言權。

(3) 針對投訴書12.2(3),無證據證明其考生人數與廣泛認可度。就本案而言,TOEIC商標世界馳名的前提首先要中國馳名。以考試人數論:同爲面向高校與企業,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之中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每年動輒考生人數超過1000萬人。而TOEIC考試在中國大陸,2002年至今累計考生總數不過10萬。以考試認可度論,被投訴人通過google.com檢索“招聘TOEIC”,約有14,400項符合。與之相對,被投訴人通過google.com檢索“招聘大學英語四級”,約有3,580,000項符合;檢索“招聘大學英語六級”,約有3,430,000項符合。

(4) 針對投訴書12.2(4),根據《程序規則》第8條,附件5應不予採信。無證據證明其對該商標長時間的持續宣傳。

(5) 針對投訴書12.2(5),D2000-0087案與本案在存在嚴重差異,不應作爲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根據《程序規則》第8條,附件6應不予采信,亦無證據證明其長期持續使用宣傳商標而産生全球影響,尤其是無證據證明在中國大陸境內長期持續使用宣傳商標而産生任何影響並令公衆廣爲知曉。

(6) 投訴人的商標TOEIC與爭議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不僅存在英文字母大小寫之分,爭議域名在toeic之後更多出長長之二級域名尾碼,因有前述重大差異故不存在近似,一般公衆也不會對此混淆。

(7) 綜上所述,投訴人的TOEIC商標無論是在全球還是在中國都沒有任何知名度,不是馳名商標。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TOEIC商標不同,沒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訴人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條件。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1) “TOEIC”由“TO”和“EIC”兩部分組成,在英語裏“TO”可解釋爲漢語的“到”,而“EIC”則爲“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教育資訊中心)的簡稱,“到教育資訊中心”即爲“TOEIC”的中文意譯;因發音相近,被投訴人又由“TOEIC”之意譯引申爲中文音譯“托業”:良好的教育意將帶來良好的工作,良好的工作意味著美好的事業,到教育資訊中心來就意味著托起你明天美好的事業。

(2) 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對應托業英語論壇bbs.toeic.com.cn /bbs.toeic.net.cn/bbs.toeic.org.cn使用至今已1年有餘,主題近300,帖子近2000,點擊量數十萬,受益網友無數。托業英語論壇旨在爲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屬非營利性質;爭議域名是被投訴人依法註冊並在法律保障言論自由的框架下的合理使用,因此對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只要是作爲合理及非商業性使用,被投訴人有合法權益使用爭議域名爲評論網站的域名組成部份”,此處可參考HKIACDCN-0500026案。

(3) 本案爭議域名爲三級域名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而非投訴人投訴書12.3(3)中所提出的四級域名www.toeic.com.cn/www.toeic.net.cn/www.toeic.org.cn,四級域名只能稱其爲所對應三級域名的一個子集,兩者之間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事實上被投訴人之“托業英語論壇”恰恰是以域名bbs.toeic.com.cn/bbs.toeic.net.cn/bbs.toeic.org.cn之形式而存在於互聯網上,各大搜索引擎對爭議域名及其相應論壇皆有網址收錄,如google.com/baidu.com/yahoo.com。在中國,bbs作爲與“論壇/社區/討論區”對應,與club/forum/forums等效之英文簡稱而被各家網站廣泛使用且被寫入中國的互聯網法規,此衆所周知。

(4) 針對投訴書12.3(2),被投訴人之名稱與業務與投訴人無關恰恰說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業務競爭關係故無惡意。

(5) 綜上所述,投訴人投訴書12.3(3)及其附件7不能夠證明在瀏覽器位址欄輸入www.toeic.com.cn後即轉向www.adse.cn。其附件8也不能證明在msn.com搜索www.toeic.net.cn和www.toeic.org.cn未出現相應結果即代表對應網站的不存在進而推論爭議域名之未善意及合理使用,結合被投訴人在答辯書中所提供的所有證據,足以推翻投訴人此2項證據。同時根據《程序規則》第八條亦應不予採信。據此,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權益,被投訴人行爲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條件。

被投訴人註冊或使用爭議域名不具有惡意

(1) 被投訴人註冊或者受讓域名並不是爲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因投訴人對此沒有提出反證,故此條成立。

(2) 被投訴人不存在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爲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的情形。《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之“他人”涵義爲域名爭議案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投訴人12.4(4)顯然是對此款規定不理解基礎之上的濫用。因投訴人對此沒有提出反證,故此條成立。

(3) 被投訴人不存在註冊或者受讓爭議域名是爲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以誤導公衆的情形。

1) 沒有損害投訴人的聲譽。投訴書12.4(2)和12.4(3)是一種妄想,投訴人附件7只能證明其爲www.adse.cn的網頁,卻不能證明其爲www.toeic.com.cn的網頁,故不成立。

2) 未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根據投訴人所提供的附件4,其多個含有TOEIC的域名早已先於爭議域名註冊使用,最早的一個toeic.org註冊於1997年8月24日。投訴人TOEIC考試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授權代理美國思而文學習系統有限公司早已於2002年11月5日註冊ToeicTest.com.cn作爲其中國官方TOEIC網站使用,其信封亦出現此網址。

3) 未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以誤導公衆。被投訴人爭議域名網頁於頁眉、頁腳醒目處都標有“【提醒】這是一個免費的非營利站點,本站旨在爲廣大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與ETS及其在華TOEIC代理機構Sylvan之中國官方TOEIC網站ToeicTest.com.cn沒有任何關係。”

(4) 被投訴人註冊或使用爭議域名也不存在其他惡意的情形。投訴書12.4(1)是一種推論,且其推論的依據並未提供相應證據,此亦爲被投訴人提供之證據推翻其所謂世界馳名商標,其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投訴人必定明知其種種。因投訴人對此沒有提出反證,故此條成立。

(5) 綜上,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不具有惡意,其行爲不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有關“惡意”的情形;投訴人的理由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的第三項條件。爭議域名不應轉移給投訴人。

被投訴人的域名因長期持續使用其網站論壇已具有相當知名度

(1) 由jcbian111於2005年12月28日10時51分發表於http://bbs.toeic.com.cn/標題爲:《[20051211]我的托業感想(430+405=835)》文章第一段提到:“首先要謝謝這個論壇。托業英語論壇是托業校園助學推廣人員建議我來的,我覺得確實是個不錯的網站。給了我很大的幫助!”

(2) 由david chang於2006年2月24日23時23分發表於http://www.43things.com/標題爲:《Learn English》文章最後一段提到:“Forum about TOEIC inChinese (Recommended): http://bbs.toeic.com.cn (中國關於TOEIC的論壇推薦:http://bbs.toeic.com.cn)”

(3) 由bluetoyota於2006年3月26日13時30分發表於http://bbs.toeic.com.cn/標題爲:《[20060326]剛考完,來說點考試的東西(北京)》文章倒數第二段提到:“在我準備托業的日子裏,非常感謝托業英語論壇上非常有用的資料和資訊,以及許許多多熱心前輩們的指點和鼓舞!”

本案存在重大程式瑕疵

(1) 投訴人的投訴書無論從形式還是實質上都違反《程序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根據前述6.1,投訴人投訴書“(二)被投訴人”和“九、文件送達”兩項多處內容有所不確。投訴人投訴書附件1不能證明被投訴人的電郵地址(Registrant Email)爲lzbrbf # 163.com,而只顯示Administrative Email(域名管理人電子郵件位址)爲lzbrbf # 163.com。投訴人並沒有提供本案被投訴人“詳細的聯絡資訊(包括所有的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繫電話和傳真號碼)”。

(2) 被投訴人未能得到本案資訊並及時提出答辯的責任不在被投訴人一方。被投訴人在中心要求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創聯萬網國際資訊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新網數碼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爭議域名註冊人詳細的聯絡資訊的所有郵件中沒有發現根據《註冊細則》第六條和《程序規則》第五條規定而出現的被投訴人的“詳細的聯絡資訊(包括所有的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繫電話和傳真號碼)”。中心因未盡責審查投訴書和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也違反《程序規則》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

(3) 綜合以上,2006年8月7日之前,中心在能夠獲得而未獲得被投訴人詳細的聯絡資訊,未“採取有效措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亦未向爭議域名持有人發送電子郵件、撥打電話、發送傳真的情況下,其並沒有盡到《程序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要求其窮盡所有手段去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之責任,致使被投訴人延誤數月至2006年8月5日才得知本案之存在並未能及時提交答辯,故本案已然構成重大程式瑕疵,形成《程序規則》多處包括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七條所提到的“特殊情形”、“特殊情況”和“特殊理由”。

4. 裁決理由

在處理實質問題前,專家組首先根據本案適用的《解決辦法》及《程序規則》的規定,處理有關被投訴人指摘的程序問題。《程序規則》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制定了《程序規則》。《程序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專家組應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當事人雙方平等的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的機會。專家組應確保爭議解決程序快速進行。應當事人請求,專家組有權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延長本規則所確定的期限。《程序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除投訴書與答辯書外,專家組有權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就案件提交進一步的說明及有關證據材料。但是,《程序規則》並未給予任何一方當事人請求延長《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或提交其他陳述或文件的權利,因此,專家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延長《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或准許當事人提交進一步說明或有關證據材料,以確保爭議解決程序快速進行。本案專家組已於2006年8月24日同意延長期限,接受被投訴人的答辯書,使被投訴人享有平等參與本案程序及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的機會,因此被投訴人主張的本案重大程序瑕疵並不存在。投訴人於2006年9月21日請求進一步提出答辯,對本案根據《解決辦法》應考慮和要解決的問題沒有幫助,不存在特殊情況需要被投訴人提交進一步的說明或有關證據材料,因此專家組不接受被投訴人請求提交進一步答辯。

《解決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絡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程序規則》第三條第(五)款定義被投訴人為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本案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於2006年8月7日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確認本案爭議域名的註冊人組織為青島華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此青島華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為本案被投訴人應屬正確,雙方對此亦無爭執。

《解決辦法》第七條規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各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程序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專家組應當根據《程序規則》,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案件程序,基於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投訴書和答辯書中各自的主張、所涉及的事實及提交的證據,依據《解決辦法》以及可予適用的法律規則對域名爭議作出裁決。

《解決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持:

(一)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根據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書、被投訴人提交的答辯書、以及所附的證據材料,本案專家組意見如下:

關於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訴人爲1947年在美國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機構。“TOEIC”爲“Test of English for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國際交流英語測試)的簡稱。投訴人在世界各地,申請或取得多個“TOEIC”商標註冊,在中國,投訴人在1994年就取得第一個“TOEIC”商標註冊。同時,投訴人亦擁有多個包含“TOEIC”商標的國際一般頂級域名及國家級域名,包括“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等。因此投訴人對於“TOEIC”標誌享有民事權益。

投訴人的商標或其他標誌是否馳名,雖然不是《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要件,但是馳名度的高低,對於是否造成混淆的判斷,則有影響。通常具有愈高馳名度的商標,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愈容易產生混淆。

投訴人主張,其自1979年起開發TOEIC考試,迄今TOEIC考試已成爲全球許多用作評估待聘用或現有員工英語能力的認可標準,被衆多的公司及不同行業(包括大小企業、跨國公司、政府機構等)所採用、承認和肯定。投訴人針對TOEIC考試,也設計了多種備考工具及課程,提供TOEIC考試的信息及備考測試,並在全球各地包括其TOEIC官方網頁發售。投訴人並在其官方網頁“www.toeic.org”爲TOEIC考生提供有關考試的資訊及有關在世界各地報名考試的資料。由於投訴人在世界各地長期貫徹使用“TOEIC”商標,已使該商標成爲全球馳名的標誌,其地位被多個不同的界別包括教育、專業、經濟、政府、工業及其他團體所肯定。“TOEIC”已爲廣大公衆所知悉,且與投訴人的業務聯繫起來。

專家組審酌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說明及證據,確認“TOEIC”商標為投訴人的馳名商標,因此被投訴人以投訴人堪稱知名的商標作為域名,相較於使用不具馳名度的商標作為域名,更容易使人產生混淆。

本案爭議域名www.toeic.com.cn、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的主要部分“toeic”投訴人的“TOEIC”商標,雖然英文字母有大小寫之別,但就兩者的整體進行隔離觀察,可以發現其外觀極為近似,字母排列順序及讀音完全相同,對於一般具有知識經驗的網路使用者而言,無從對二者的主體性加以分辨,因而會造成混淆。此外,“TOEIC”商標為廣大公眾所知悉的標誌,且與投訴人的業務聯繫起來。專家組認定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商標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要件。

關於被投訴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解決辦法》第十條規定,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一)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被投訴人的名稱為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據被投訴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影本,其經營範圍是批發、零售;五金交電、化工商品、橡膠製品、裝飾材料、日用百貨、辦公自動化設備、汽車零件、潤滑油、鋼材、木材、家用電器;勞務服務;工業設備修理;零售、汽油、柴油、媒油、普通貨運;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被投訴人的名稱及業務與爭議域名並無任何關聯,被投訴人亦未證明其以“TOEIC”取得商標或取得授權,投訴人則說明,其並未授權被投訴人使用該商標。

被投訴人雖說明,“TOEIC”由“TO”和“TOEIC”兩部分組成,在英語裏“TO”可解釋爲漢語的“到”,而“EIC”則爲“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教育資訊中心)的簡稱,“到教育資訊中心”即爲“TOEIC”的中文意譯;因發音相近,被投訴人又由“TOEIC”之意譯引申爲中文音譯“托業”:良好的教育意將帶來良好的工作,良好的工作意味著美好的事業,到教育資訊中心來就意味著托起你明天美好的事業。惟上述說明,亦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及業務毫無關聯。故被投訴人並未證明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使用爭議域名或與該等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專家組嘗試分別登入www.toeic.com.cn、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等網站,但上述網站本身並無內容,而係分別連接到其他網站bbs.toeic.com.cn、bbs.toeic.net.cn及bbs.toeic.org.cn,甚且該等網站的內容與被投訴人登記的業務範圍亦毫無關聯。故被投訴人並未證明其對於爭議域名,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或已善意或合理地註冊及使用爭議域名。

依被投訴人提出的說明及證據,專家組尚難認定被投訴人對於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故本案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關於被投訴人對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解決辦法》第九條規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爲構成惡
意註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爲了出售、出租或者以下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爲自己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
(三)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爲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衆;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投訴人主張,“TOEIC”商標早已由投訴人在1994年在中國取得商標註冊,並已在世界各地取得商標註冊。“TOEIC”商標在中國及世界各地均享有極高的聲譽,是投訴人在世界各地均甚知名的商標。在國際知識產權組織的多個域名爭議案件,包括的第D2000-0087號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Netkorea Co., 及第DBIZ2002-00106號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Rgnames的裁定書中,專家組均確認投訴人的“TOEIC”商標享有極高的聲譽。本案專家組審酌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說明及證據,亦確認“TOEIC”商標為投訴人的馳名商標。因此被投訴人在2004年4月4日及13日間註冊爭議域名時,必定已經知悉投訴人的“TOEIC”商標及其業務。被投訴人在知悉投訴人“TOEIC”商標的情況下,仍註冊爭議域名,將與投訴人的馳名商標與標誌所標彰的商品及服務品質及投訴人的信譽,產生不當的攀附效果,顯見其混淆投訴人商標的意圖,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惡意情形。

依據被投訴人的說明,“TOEIC”由“TO”和“EIC”(Education InformationCenter,即教育資訊中心)的簡稱,“到教育資訊中心”即爲“TOEIC”的中文意譯;因發音相近,被投訴人又由“TOEIC”之意譯引申爲中文音譯“托業”。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對應托業英語論壇bbs.toeic.com.cn /bbs.toeic.net.cn /bbs.toeic.org.cn,托業英語論壇旨在爲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投訴人爭議域名網頁於頁眉、頁腳醒目處都標有“【提醒】這是一個免費的非營利站點,本站旨在爲廣大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與ETS及其在華TOEIC代理機構Sylvan之中國官方TOEIC網站ToeicTest.com.cn沒有任何關係。”上述說明,可認為被投訴人對於投訴人的商標及業務,具有相當熟悉度,其以投訴人商標近似的文字作為爭議域名,足以讓人有攀附投訴人商譽的合理懷疑。在實務上,一般網路使用者於不知特定域名的情況下,通常會以特定組織的名稱或商標,來猜測可能的域名,以便進入該組織的網站。被投訴人雖主張,爭議域名網頁於頁眉、頁腳醒目處都標有“【提醒】這是一個免費的非營利站點,本站旨在爲廣大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與ETS及其在華TOEIC代理機構Sylvan之中國官方TOEIC網站ToeicTest.com.cn沒有任何關係。”但上述資訊,不能解決被投訴人以投訴人的商標與業務標誌註冊爭議域名,產生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被投訴人網站或連接至其他網站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專家組認為本案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惡意情形。

由於域名的註冊及使用具有一定的獨占性,在被投訴人已先註冊取得使用爭議域名的權利下,投訴人自無法使用。被投訴人於註冊本案三個爭議域名後,並未在網站上提供內容,只是單純連接到其他網站。足證被投訴人多次將投訴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商標及業務標置註冊為其域名,係為了阻止投訴人註冊及使用爭議域名,故專家組認為本案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惡意情形。

5. 裁決結果

綜上,專家組認爲:(1)爭議域名www.toeic.com.cn、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標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及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3)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註冊及使用具有惡意。據此,專家組裁定投訴人所為之投訴應當得到支持,域名www.toeic.com.cn、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應轉移給投訴人。

獨任專家:李念祖
裁決日期:2006 年10 月11 日於台北

H43857
DN01
005691325

rbf
2006-10-16, 11:15 AM
发往: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抄送: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注册商:
*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现称为「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专家:李念祖 先生 (Mr. Nigel Li)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日期:2006年10月16日

敬启者:
被投诉人之来函已收悉。

1、裁决公布日期为2006年10月14日。 《规则》第五十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法定节假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因此,上诉期限的起算日起因该从2006年10月16日星期一开始。

2、就提及其他问题,本中心将征询专家组的意见,决定是否根据《补充规则》第十二条对裁决作出修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中心联系。我中心的联系方法如下: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地址:香港中环交易广场2座38楼
电话:852 2525 2381
传真: 852 2524 2171
电邮地址:cndomain@hkiac.org

此致

案件经办人:蔡伟平

rbf
2006-10-16, 07:36 PM
发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抄送:专家组: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刘译斌

自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06年10 月16 日

关于: HKIAC-DCN-0600056 (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 域名争议案

敬启者:

就有关被投诉人于今天2006年10月16日对专家组裁决书提出的所谓“重大问题”,投诉人认为该等问题对本案专家组的裁决理由及结果是完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投诉人现作出以下几点回应,以供贵中心及专家组考虑:-

1.有关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大问题1及3”,专家组在裁决书中有关“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及“ www.toeic.org.cn ”网址的描述,很明显是指本案争议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 及 toeic.org.cn。事实上,每当专家组提及到争议域名时,都会指明是“争议域名”。所以,这一个所谓问题很明显只是笔误或者是打字排印错误而已,绝不会影响本案的裁决理由及结果。投诉人认为裁决书的内容已经非常清楚,专家组只需要删除有关的“www”便可以更清楚指出本案争议的主体为争议域名而并非上述的网页。被投诉人形容这一点为“重大问题”,实有夸大、无理及有不尊重专家组的裁决之嫌。

2.至于被投诉人所谓“重大问题2”的“错误判断”,亦只是一个夸大其词之说,有关字眼对本案判决理由及结果并不重要及也不会造成任何重要影响。事实上,专家组已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了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bbs”网页(bulletin board system - 即电子报告栏)“bbs.toeic.com.cn”、“bbs.toeic.net.cn”及“bbs.toeic.org.cn”的内容与被投诉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毫无关联。故被投诉人亦未证明其对于争议域名,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或已善意或合理地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如何去描述该等网页并不会改变这判决的重点。

有鉴于此,相信贵中心及专家组只需对裁决书作出一些简单的修改,便可以消除被投诉人拖延执行本案裁决结果的企图 。谢谢!

此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专家组: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rbf
2006-10-16, 10:08 PM
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现称为「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日期: 2006年10月16日

HKIAC DCN-0600056 案被投诉人的声明及其他问题

敬启者:

一、被投诉人声明

  被投诉人在此向争议解决中心、CNNIC、争议域名注册商新网和万网声明:根据现有 HKIAC 于2006年10月14日公布之 DCN-0600056 案裁决书,相关方面依据此裁定仅只应转移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 www.toeic.org.cn 四级域名,三级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及其他下级非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 www.toeic.org.cn 域名为“与本案无关的域名”,不应被转移。

二、裁决书的错误推论

  今日凌晨前邮已叙本案争议域名之层级,并因错误定级而错误推论,被投诉人在此加以详述。

  争议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为三级域名此无可争议。

  bbs.toeic.com.cn / bbs.toeic.net.cn / bbs.toeic.org.cn 与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 www.toeic.org.cn 等价,皆为本案争议域名下属之四级域名,建设于其上之网站论坛即归为使用本案争议域名之网站。此处可参考 163.com 或其他任何中国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域名及其网站栏目频道之设定和使用。

例:键入 http://163.com/ 后转向 http://news.163.com/

  注册域名建设网站不必非在域名前冠以 www 之子域名前缀,而可采用 或者 bbs 或者 news 或者种种其他字母数字之组合,当然也可完全不加任何子域名。

  根据裁决书第15页:“關於被投訴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解決辦法》第十條規定,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一)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请专家注意被投诉人只要满足其中三项之任何一项即代表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结合被投诉人的答辩书6.4(2)(3)(对应 裁决书 第9页和第10页)和6.6(对应 裁决书 第11页)项内容及其附件证据编号15至19、23至25,尤其请专家重点注意“(二)”和“(三)”。

  bbs.toeic.com.cn / bbs.toeic.net.cn / bbs.toeic.org.cn 即为本案争议域名三级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之下四级域名所对应的论坛或说网站,并非与本案争议域名完全不相干之“其他网站”。此即符合专家裁决书第15页“(二)”和“(三)”。无论网站论坛内容是否与被投诉人的登记业务范围有关,只要其网站建设于争议域名之上,投诉人未提供反证,即不影响此条之成立。

三、其它问题

(1) 裁决书第14页:“……投訴人並在其官方網頁“www.toeic.org ”爲TOEIC考生提供有關考試的資訊及有關在世界各地報名考試的資料。……”投诉人所谓官方网页“www.toeic.org ”实际上并不存在,而是超链接URL转向到其他与争议域名主体或说与投诉人商标TOEIC无关之网址,故答辩书此处应替换“ www.toeic.org ”为“ http://www.ets.org/portal/site/ets/menuitem.fab2360b1645a1de9b3a0779f1751509/?vgnextoid=06cfd898c84f4010VgnVCM10000022f95190RCRD ”方能实事求是,请专家组考虑被投诉人的这个意见并对答辩书此处进行修正。

(2) 裁决书第2页开始:至少4处“李港區長澗村61號”似应为“李沧區長澗村61號”

(3) 裁决书第10页(对应 答辩书 第5页),被投诉人一自相矛盾之笔误被专家组所沿袭:“(5)……據此,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權益,被投訴人行爲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條件。”应改为:“(5)……據此,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權益,被投訴人行爲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條件。”

  被投诉人始终相信,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中心或专家及时修正相关错误只会增益其权威而非反向削减。

致礼!

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rbf
2006-10-18, 06:38 PM
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现称为「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日期: 2006年10月18日

争议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的持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经于2006年10月18日通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教育考试服务处并已立案,案号为:“(2006)民三初字第0号”,附件pdf文档jpg文件为相关法律文书的扫描件。

被投诉人在此告知HKIAC、CNNIC、争议域名注册商新网和万网:根据被投诉人现在所提供的材料和CNNIC相关规定,2006年10月14日公布裁决的 HKIAC DCN-0600056 案争议三级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不应被执行任何改变域名状态和现状的操作。

此致

青岛千万资讯有限公司
刘泽斌 0532-84765176
2006年10月18日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n/lian.jpg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n/fapiao.jpg

rbf
2006-10-19, 04:57 PM
致: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刘泽斌

抄送:
专家:李念祖 先生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注册商:
•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现称为「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日期:2006年10月19日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

敬启者:

兹随函附上专家组2006年12月18日作出之更正裁决书,并引述本案专家组李念祖 先生来函的内容如下:

“二、 按旨揭案件所涉爭議域名為 "toeic.com.cn"、"toeic.net.cn"及"toeic.org.cn",此觀投訴人投訴書、被投訴人答辯書及專家組裁決書第一頁自明。

三、 依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第十二條(二)之規定,專家組自裁決作出之七日內,可就裁決中的計算、書寫及打印錯誤或其他類似錯誤自行作出更正,並構成原裁決書的一部份。但是,上述規定並未給予任何一方當事人請求專家組為任何一方當事人利益更正或修改裁決書之權利。為使本件裁決結果更臻明確,專家組謹依上述規定,自行就2006年10月11日專家組裁決書第14頁、第15頁及第17頁中誤繕之"www.toeic.com.cn"、"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更正為 "toeic.com.cn"、"toeic.net.cn" 及"toeic.org.cn",上述更正並應構成原裁決書之一部分。至被投訴人之異議,因專家組裁決書之錯誤並不影響其權益,故無斟酌需要。”

此致

案件经办人:蔡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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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組更正裁決書
案件編號:DCN-0600056

投訴人:教育考試服務處(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被投訴人: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爭議域名: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依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第十二條(二)之規定,專家組自裁決作出之七日內,可就裁決中的計算、書寫及打印錯誤或其他類似錯誤自行作出更正,並構成原裁決書的一部份。基此,為使本件裁決結果更臻明確,專家組謹依前開規定,就2006年10月11日專家組裁決書第14頁、第15頁及第17頁中誤繕之"www.toeic.com.cn"、"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更正為"toeic.com.cn"、"toeic.net.cn"及"toeic.org.cn"。上述更正並應構成原裁決書之一部分。


獨任專家:李念祖
裁決日期:2006年10月18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