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s0314
2006-02-23, 03:17 PM
我目前只知道
(1) 不能空在哪裡太久不用
(2) 不能賣相關產品~也不能使大眾誤導與著名商標相關~
就像前幾天的Taipei101的新聞 , 可以在商品使用照片但是不能讓人家誤導為是101
的產業, 如果網址名稱相同或類似, 就不要用相關產品的文字或圖片
(3)不能是獨創性的商標名稱
不知道還有哪些要補充的呢?
大家來聊聊吧
還有參考
http://www.taiwanlaw.com/f.php?no=128&id=3
二、網域名稱的使用得否視為商標的使用?
因此單純網域名稱(domain name)含有相同或類似商標之文字,依據智慧財產局之見解,將無從被認定係商標使用之證據。另依據申請實務之理解,網頁內容必須包含商標、指定商品及日期,如此,當一個完整的網頁呈現出來時,即可視為確實將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而可做為爭議案件的使用證據。
三、使用網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的商標,是否得視為商標侵害?
網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的商標,是否得構成商標侵害,商標主管機關並未為一體論斷之標準,端賴司法機關加以個案認定,此乃尊重職權之意思,唯需注意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似仍進一步指明,『網址名稱』本身代表營業活動者(尤其指.COM網址名稱之登記)在網際網路上提供資訊之位址,可能經常涉及惡意以他人之商標搶先登記為網址名稱之情形,似乎仍認為在此情形並非當然不構成商標侵害。
四、冒用他人己註冊之商標做為網址名稱是否違反商標法第65條之規定
1.以他人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址名稱,並於網頁或相關網路資訊上表彰休人同一或類似的名稱的使用或標示,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有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似得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規範之。
2.以他人著名的網址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者,若所註冊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登記網名稱所提供網路資訊上商品服務相,而在客觀上有致消費大眾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適用。智慧局認為見只供參,因該法條之適仍屬司法機關機權
=========================================================
權利人欲依據公平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主張排除他人於網際網路上使用相同的網址名稱,必需其表徵符合下列要件:(1)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2)他人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3) 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措施或活動混淆。=====================================
http://www.is-law.com/%E5%B0%88%E6%96%87%E7%99%BC%E8%A1%A8/NET/%E7%B6%B2%E5%9D%80%E5%90%8D%E7%A8%B1%E7%88%AD%E8%AD%B0%E7%9A%84%E6%B3%95%E5%BE%8B%E8%A6%8F%E7%AF%84.htm
作者:賴文智律師
一、前言
網址名稱的爭議,由國外一直延燒到國內,最近發生幾個較著名的案例在國外是美國著名影星Julia Roberts經由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爭取到自己名字的網址名稱的使用權[1],國內則發生家樂福網址名稱被他人先登記雖未加以使用,但仍被公平會認為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例,但是,到底網址名稱的法律規範為何?因此,筆者擬就網址名稱爭議的問題再進一步加以討論,提供給各位讀者作參考。
二、商號名稱與網址之關係
1 將通用名稱註冊為網址
舉例來說,像是將car、bank、fish、law、book、travel、software…等字母,註冊為網址,且於網站上經營相關業務,由於這些字眼是屬於該領域一般通用名稱,無法與其他經營相關業務之商家區別,不具有特別顯著性,因此,無法取得商標權。故此類網址在發展之初,固然可以藉由其簡單易記之網址名稱來吸引使用者光顧,但是,卻無法有效阻止他人以類似之名稱從事競爭,反而會逐漸喪失競爭力。因為一般人只要在上述字母前加上e、i,於其後加上s…等,就可以註冊另外的網址,即使先登記上述字母的廠商,也無法律上途徑可以加以阻止。取得此類網址之廠商,必須重視此一問題。
2 通用名稱之著名商標
另外有一類通用名稱,因為使用在不同的領域,足以使其具有特別顯著性,像是Apple使用在麥金塔電腦或是牛仔褲,或是一般人名被用來當作商標,像是ford被用在汽車或紡織業,這種情形與上述通用名稱註冊為網址的情形,最大的不同在於是否仍應遵循先註冊先取得的原則來處理此類爭議。舉例來說,在美國加州一家專賣蘋果的商家,雖然無法將apple註冊為商標,但首先註冊apple.com從事新鮮蘋果的販賣以及蘋果的相關資訊,生產麥金塔電腦的蘋果公司,能否要求其停止使用apple.com,因為侵害了apple的註冊商標?又製造牛仔褲的apple,也有註冊apple的商標,能不能也要求生產麥金塔電腦的蘋果公司不要使用apple.com?筆者認為,此時除非有惡意登記網址企圖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否則,仍應按照先登記先取得的原則來加以處理。
3 特殊名稱之著名商標
像是IBM、Microsoft、Yahoo、SONY、Nokia…等,這些具有獨創性的商標,只要其他人註冊相同或類似的網址,難免有不正競爭或是淡化他人商標的疑慮,以商標淡化的問題來說,若是在台灣有人申請Microsoft.com.tw,主要的內容,是在提供使用者批評Microsoft的資訊、販賣色情光碟;申請 Coca-Cola.com.tw,但是內容是在販賣消毒水、清潔劑…等,無疑地會對Microsoft或是Coca-Cola的商標價值造成減損。在這種情形下,應給予此種著名商標大於一般商標權人的保護,以維護其既有之商業利益。我國目前就此種著名商標淡化的問題,並沒有法律加以處理,是待加強的部分。
4 一般的註冊商標與網址登記衝突
此種情形也是目前最常發生的爭議,前一陣子國內所發生的家樂福的案例,可以作為借鏡。在此案例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家樂福」和「carrefour」確實是家福公司所擁有的服務標章,而且已經達到「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程度,雖然搶先登記「www.carrefour.com.tw 」的電腦公司實際上並未使用,但是註冊「carrefour」服務標章的家福公司,卻因此而無法使用該名稱作為網址,阻礙家福公司進入網際網路市場爭取交易的機會,此種行為屬於積極攀附他人商譽,違反競爭效能,因此認定該電腦公司的行為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並要求該電腦公司立刻停止該項行為。
不過,原則上,使用與他人已註冊的商標相同之網址,並不一定會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商標權人並不當然擁有網址名稱的權利。若是註冊該網址之人有使用該等網址之正當理由,即非屬不公平競爭,舉例來說,該網址是登記人公司名稱之縮寫、個人的別名、產品名稱…等,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非屬不公平競爭。
三、網址註冊與商標使用
使用與他人已登記之商標相同之網址,並不代表使用他人之商標,商標係為表彰商品來源的標識,而網址名稱為網路上的通訊地址,因此,若欲以商標法來規範網址名稱與商標爭議的問題,必須要使用該網址名稱構成商標之使用。目前我國智慧財產局認為,以他人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址名稱,並於網頁或相關網路資訊上表彰他人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條等侵害商標專用權情事。
也就是說,不但要使用該商標,而且要使用於與該商標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始能依商標法加以處罰,但是仍無法將網址註冊塗銷。同時,對於搶先註冊他人商標作為網址之情形,亦無法加以處理。
http://stlc.iii.org.tw/twnic/law/law-06.htm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註冊管理機構得取消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一、註冊管理機構收到註冊人或代理人書面之指示者。但第十四條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註冊管理機構收到法院之確定裁判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者。
三、註冊管理機構收到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書者。
註冊管理機構亦得依註冊人所同意之相關註冊辦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取消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第五條 申訴之要件與處理原則
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認定前項各款事由之存否,應參酌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他一切資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申訴人應就註冊管理機構所認可之爭議處理機構擇一提出申訴。
Q2: 要在符合什麼要件的情形下,才可以提出申訴呢?
A2: 當註冊人同時具備以下事由時,申訴人就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在認定有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時,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1) 註冊人是否為善意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者能不能證明在爭議通知註冊人前,註冊人已經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的名稱,以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2) 註冊人所使用的網域名稱,是否已經是一般大眾所熟知的。也就是說,這個網域名稱是不是足以讓一般大眾,在看到這個網域名稱時,就會跟某一事業或個人有所聯想。
(3) 註冊人是否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的使用。並且註冊人沒有以此一網域名稱混淆、誤導消費者,或者藉由減損姓名、事業名稱或者其他標識的方式,來獲取商業利益。
至於是不是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1)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為了出售、出租;
(2)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申訴人使用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等其他標識;
(3)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
(4) 註冊人為了營利,而以造成與申訴人標識混淆的方式,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來瀏覽註冊人網站或其他線上位置。
Q28: 有一個人註冊一個跟我商標近似的domain name,我可以申請取消嗎? A28: 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除了註冊人所註冊的網域名稱,跟申訴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以提出申訴外,申訴人在申訴時還要說明註冊人具有以下兩種行為:
1. 註冊人對於有爭議的網域名稱,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2. 註冊人是惡意註冊或使用這個網域名稱。
所以,如果只證明這個有爭議的網域名稱,跟你的商標近似,是不夠的,還得證明有以上兩個要件才行哦!(請再參閱問題二的說明)
(1) 不能空在哪裡太久不用
(2) 不能賣相關產品~也不能使大眾誤導與著名商標相關~
就像前幾天的Taipei101的新聞 , 可以在商品使用照片但是不能讓人家誤導為是101
的產業, 如果網址名稱相同或類似, 就不要用相關產品的文字或圖片
(3)不能是獨創性的商標名稱
不知道還有哪些要補充的呢?
大家來聊聊吧
還有參考
http://www.taiwanlaw.com/f.php?no=128&id=3
二、網域名稱的使用得否視為商標的使用?
因此單純網域名稱(domain name)含有相同或類似商標之文字,依據智慧財產局之見解,將無從被認定係商標使用之證據。另依據申請實務之理解,網頁內容必須包含商標、指定商品及日期,如此,當一個完整的網頁呈現出來時,即可視為確實將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而可做為爭議案件的使用證據。
三、使用網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的商標,是否得視為商標侵害?
網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的商標,是否得構成商標侵害,商標主管機關並未為一體論斷之標準,端賴司法機關加以個案認定,此乃尊重職權之意思,唯需注意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似仍進一步指明,『網址名稱』本身代表營業活動者(尤其指.COM網址名稱之登記)在網際網路上提供資訊之位址,可能經常涉及惡意以他人之商標搶先登記為網址名稱之情形,似乎仍認為在此情形並非當然不構成商標侵害。
四、冒用他人己註冊之商標做為網址名稱是否違反商標法第65條之規定
1.以他人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址名稱,並於網頁或相關網路資訊上表彰休人同一或類似的名稱的使用或標示,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有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似得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規範之。
2.以他人著名的網址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者,若所註冊使用的商品服務與他人登記網名稱所提供網路資訊上商品服務相,而在客觀上有致消費大眾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適用。智慧局認為見只供參,因該法條之適仍屬司法機關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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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欲依據公平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主張排除他人於網際網路上使用相同的網址名稱,必需其表徵符合下列要件:(1)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2)他人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3) 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措施或活動混淆。=====================================
http://www.is-law.com/%E5%B0%88%E6%96%87%E7%99%BC%E8%A1%A8/NET/%E7%B6%B2%E5%9D%80%E5%90%8D%E7%A8%B1%E7%88%AD%E8%AD%B0%E7%9A%84%E6%B3%95%E5%BE%8B%E8%A6%8F%E7%AF%84.htm
作者:賴文智律師
一、前言
網址名稱的爭議,由國外一直延燒到國內,最近發生幾個較著名的案例在國外是美國著名影星Julia Roberts經由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爭取到自己名字的網址名稱的使用權[1],國內則發生家樂福網址名稱被他人先登記雖未加以使用,但仍被公平會認為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例,但是,到底網址名稱的法律規範為何?因此,筆者擬就網址名稱爭議的問題再進一步加以討論,提供給各位讀者作參考。
二、商號名稱與網址之關係
1 將通用名稱註冊為網址
舉例來說,像是將car、bank、fish、law、book、travel、software…等字母,註冊為網址,且於網站上經營相關業務,由於這些字眼是屬於該領域一般通用名稱,無法與其他經營相關業務之商家區別,不具有特別顯著性,因此,無法取得商標權。故此類網址在發展之初,固然可以藉由其簡單易記之網址名稱來吸引使用者光顧,但是,卻無法有效阻止他人以類似之名稱從事競爭,反而會逐漸喪失競爭力。因為一般人只要在上述字母前加上e、i,於其後加上s…等,就可以註冊另外的網址,即使先登記上述字母的廠商,也無法律上途徑可以加以阻止。取得此類網址之廠商,必須重視此一問題。
2 通用名稱之著名商標
另外有一類通用名稱,因為使用在不同的領域,足以使其具有特別顯著性,像是Apple使用在麥金塔電腦或是牛仔褲,或是一般人名被用來當作商標,像是ford被用在汽車或紡織業,這種情形與上述通用名稱註冊為網址的情形,最大的不同在於是否仍應遵循先註冊先取得的原則來處理此類爭議。舉例來說,在美國加州一家專賣蘋果的商家,雖然無法將apple註冊為商標,但首先註冊apple.com從事新鮮蘋果的販賣以及蘋果的相關資訊,生產麥金塔電腦的蘋果公司,能否要求其停止使用apple.com,因為侵害了apple的註冊商標?又製造牛仔褲的apple,也有註冊apple的商標,能不能也要求生產麥金塔電腦的蘋果公司不要使用apple.com?筆者認為,此時除非有惡意登記網址企圖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否則,仍應按照先登記先取得的原則來加以處理。
3 特殊名稱之著名商標
像是IBM、Microsoft、Yahoo、SONY、Nokia…等,這些具有獨創性的商標,只要其他人註冊相同或類似的網址,難免有不正競爭或是淡化他人商標的疑慮,以商標淡化的問題來說,若是在台灣有人申請Microsoft.com.tw,主要的內容,是在提供使用者批評Microsoft的資訊、販賣色情光碟;申請 Coca-Cola.com.tw,但是內容是在販賣消毒水、清潔劑…等,無疑地會對Microsoft或是Coca-Cola的商標價值造成減損。在這種情形下,應給予此種著名商標大於一般商標權人的保護,以維護其既有之商業利益。我國目前就此種著名商標淡化的問題,並沒有法律加以處理,是待加強的部分。
4 一般的註冊商標與網址登記衝突
此種情形也是目前最常發生的爭議,前一陣子國內所發生的家樂福的案例,可以作為借鏡。在此案例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家樂福」和「carrefour」確實是家福公司所擁有的服務標章,而且已經達到「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程度,雖然搶先登記「www.carrefour.com.tw 」的電腦公司實際上並未使用,但是註冊「carrefour」服務標章的家福公司,卻因此而無法使用該名稱作為網址,阻礙家福公司進入網際網路市場爭取交易的機會,此種行為屬於積極攀附他人商譽,違反競爭效能,因此認定該電腦公司的行為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並要求該電腦公司立刻停止該項行為。
不過,原則上,使用與他人已註冊的商標相同之網址,並不一定會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商標權人並不當然擁有網址名稱的權利。若是註冊該網址之人有使用該等網址之正當理由,即非屬不公平競爭,舉例來說,該網址是登記人公司名稱之縮寫、個人的別名、產品名稱…等,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非屬不公平競爭。
三、網址註冊與商標使用
使用與他人已登記之商標相同之網址,並不代表使用他人之商標,商標係為表彰商品來源的標識,而網址名稱為網路上的通訊地址,因此,若欲以商標法來規範網址名稱與商標爭議的問題,必須要使用該網址名稱構成商標之使用。目前我國智慧財產局認為,以他人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址名稱,並於網頁或相關網路資訊上表彰他人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條等侵害商標專用權情事。
也就是說,不但要使用該商標,而且要使用於與該商標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始能依商標法加以處罰,但是仍無法將網址註冊塗銷。同時,對於搶先註冊他人商標作為網址之情形,亦無法加以處理。
http://stlc.iii.org.tw/twnic/law/law-06.htm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註冊管理機構得取消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一、註冊管理機構收到註冊人或代理人書面之指示者。但第十四條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註冊管理機構收到法院之確定裁判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者。
三、註冊管理機構收到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書者。
註冊管理機構亦得依註冊人所同意之相關註冊辦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取消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第五條 申訴之要件與處理原則
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認定前項各款事由之存否,應參酌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他一切資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申訴人應就註冊管理機構所認可之爭議處理機構擇一提出申訴。
Q2: 要在符合什麼要件的情形下,才可以提出申訴呢?
A2: 當註冊人同時具備以下事由時,申訴人就可以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在認定有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時,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1) 註冊人是否為善意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者能不能證明在爭議通知註冊人前,註冊人已經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的名稱,以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2) 註冊人所使用的網域名稱,是否已經是一般大眾所熟知的。也就是說,這個網域名稱是不是足以讓一般大眾,在看到這個網域名稱時,就會跟某一事業或個人有所聯想。
(3) 註冊人是否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的使用。並且註冊人沒有以此一網域名稱混淆、誤導消費者,或者藉由減損姓名、事業名稱或者其他標識的方式,來獲取商業利益。
至於是不是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1)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為了出售、出租;
(2)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申訴人使用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等其他標識;
(3)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
(4) 註冊人為了營利,而以造成與申訴人標識混淆的方式,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來瀏覽註冊人網站或其他線上位置。
Q28: 有一個人註冊一個跟我商標近似的domain name,我可以申請取消嗎? A28: 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除了註冊人所註冊的網域名稱,跟申訴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以提出申訴外,申訴人在申訴時還要說明註冊人具有以下兩種行為:
1. 註冊人對於有爭議的網域名稱,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
2. 註冊人是惡意註冊或使用這個網域名稱。
所以,如果只證明這個有爭議的網域名稱,跟你的商標近似,是不夠的,還得證明有以上兩個要件才行哦!(請再參閱問題二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