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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 2010-07-13, 04:11 AM
jerrymsa 的頭像
jerrymsa jerrymsa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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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99
預設 誆擁周杰倫個資? 電腦工程師年詐百萬

詹姓男子涉嫌架設假個資網站,謊稱擁有超過4000萬筆個人資料,包含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等資訊,甚至有知名藝人,如周杰倫、張惠妹等人的個人資料,但經過警方追查,發現都是假的,原來詹姓嫌犯用姓名產生器製造假資料,然後再賺取網友點閱附加的廣告費,讓男子一年獲利超過百萬;警方最後依詐欺罪嫌,將詹姓男子送辦。


彰化一名詹姓男子,涉嫌架設假個資網站,謊稱自己擁有超過4千萬人以上的詳細資訊,其中也包含許多藝人的地址、電話等資料,

像小天王周杰倫、金曲歌后張惠妹,還有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的詳細資料,他都有,但如果想一窺究竟,就得加入會員。

偵九隊偵查員陳富添:「他就是要騙很多人去點他的廣告。」

這名年約42歲的詹姓嫌犯,曾經擔任電腦工程師,擁有程式設計能力,像這次就利用google的廣告機制,讓民眾用關鍵字,連結到他的網站,他還在網站上標明,只要在120天內點擊網站廣告30次,就可以加入網站會員,查詢藝人詳細資料,然而事實上,只是騙局一場。

陳富添:「姓名的部分的話,他是用姓名產生器,大量產生的。」

警方調查發現,原來男子是利用姓名產生器製造假資料,再賺取網友點閱附加的廣告費,這種手法,每月可以吸引至少50萬次的點閱,

光是5月份,嫌犯就已經收到將近15萬元的廣告收入,而男子網站經營了1年,警方初步估計,獲利至少超過上百萬;最後以詐欺罪嫌,將詹姓男子送辦。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2/8/293p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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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舊 2010-07-14, 10:53 AM
jonhy63 jonhy63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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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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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這樣能賺錢實在很奇怪。google的廣告是非常嚴格的,我就有試過了,我做了一個網站,請上來我這個站的人都去點一下我的廣告,結果我的帳號沒多久就被停權了,他們一毛錢也不給我,他這樣叫你們加入要點30次擺明在作敝卻能賺到錢還有賺到15萬。真是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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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舊 2010-07-14, 11:24 AM
哈啦 的頭像
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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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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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jonhy63 查看文章
他這樣能賺錢實在很奇怪。google的廣告是非常嚴格的,我就有試過了,我做了一個網站,請上來我這個站的人都去點一下我的廣告,結果我的帳號沒多久就被停權了,他們一毛錢也不給我,他這樣叫你們加入要點30次擺明在作敝卻能賺到錢還有賺到15萬。真是怪
大多時候台灣的記者根本搞不懂是什麼東西,完全就照警方發的新聞稿抄。所以警方有時自己錯了或者隨便弄一下記者是很簡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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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舊 2010-07-14, 12:00 PM
jerrymsa 的頭像
jerrymsa jerrymsa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4-11-10
文章: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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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GOOGLE廣告的頁面上面,及公開的網頁上面,
不要放請點擊廣告這些資訊,就不會被GOOGL發現
他應該是在加入會員後的登入頁面(沒GOOGLE廣告的地方)
請會員點擊30次廣告,才能作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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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舊 2010-07-14, 01:23 PM
some som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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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屏東
文章: 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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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架這種網站有罪?

為何外國一些 scam site就無罪, 例如 ziddu.com ? 騙網友說上傳檔案讓人下載 結果根本不付款= = 我查過只有少部份的人有收到款
但這類網站騙流量及廣告費, 還 Alexa 500 名
就和詐騙集團一樣, 發給少部份人紅利藉以吸引更多會員... 糟透了
不過當作純下載站還算ok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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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舊 2010-07-14, 02:10 PM
922.cc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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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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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50萬page view 每日就是17000 page view 就能有15萬的收入,以google點一次的價格 0.05USD來算,一天要點3000次,就是三個有一個點廣告,厲害

套 陳年的世說新語

香港︰一切准許,除非法律禁止。

新加坡︰一切禁止,除非法律准許。

台灣:一切准許,包括法律禁止。

中國︰一切禁止,包括法律准許。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此三點為構成詐欺罪之要件,構成詐欺罪必須三點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用第三點來看
用詐欺來辦,詹姓男子應該會沒事…

引用:
作者: jerrymsa 查看文章
警方調查發現,原來男子是利用姓名產生器製造假資料,再賺取網友點閱附加的廣告費,這種手法,每月可以吸引至少50萬次的點閱,

光是5月份,嫌犯就已經收到將近15萬元的廣告收入,而男子網站經營了1年,警方初步估計,獲利至少超過上百萬;最後以詐欺罪嫌,將詹姓男子送辦。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2/8/293p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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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舊 2010-07-14, 09:2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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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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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察最近變得比較勤勞了,
剛剛破了一個跨兩岸的大型詐騙集團,
現在又幫google大神捉點擊詐騙,
辛苦了,鼓勵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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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舊 2010-07-14, 10:16 PM
some som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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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9-23
住址: 屏東
文章: 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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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警察根本沒法律常識 & 找錯對像

被害人是廣告商.. 最好是廣告商會出面指認

最後仍會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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