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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1-06, 09: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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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ou 查看文章

我繳納稅金並不是給政府這樣子亂用的,這些司法機關真的是很那個...
真想問問板橋地院,
該名男學生有遭到女教師的綑綁凌虐或被下藥而遭性侵嗎??? 難道無力反抗嗎???
若是沒有遭到殘暴手段對待的話, 為何要國賠呢??? 當我們納稅人錢太多嗎???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那位被解聘的女老師, 學校應該還會對她求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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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於 2012-01-06 09:37 AM 被 MiniFoot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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