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liou
師生間要怎麼亂搞是他家的事, 要賠償也該是兩肇雙方自行處理解決的事!
我繳納稅金並不是給政府這樣子亂用的,這些司法機關真的是很那個...
真想問問板橋地院,
該名男學生有遭到女教師的綑綁凌虐或被下藥而遭性侵嗎??? 難道無力反抗嗎???
若是沒有遭到殘暴手段對待的話, 為何要國賠呢??? 當我們納稅人錢太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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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發生性關係,未成年之一方,不管有無意願,都會構成『與未成年性交罪』。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sueID/20090523
以脅迫手段,外加一條『妨害性自主罪』,更甚者,還有加重強制性交罪
http://childsafe.isu.edu.tw/f/f2_26.asp#221
老師俱有公務員身份,發生地又在學校。
所以,老師涉有不當行使教職權力,而校方涉有未盡督導職責。
這一對師生,如果發生在下課後,也不在學校等政府單位領域,不涉及的公的部分,應該就不會有國賠。
但這位老師,還是涉及刑法的部分,與未成年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