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的確是與現實世界的保險理賠慣例大不同的 :
一般實際案例, 只要投保人被發現是「蓄意燒燬已投保之財產(或人身)」,
保險公司可當下對該投保人提告 (只要事證確鑿,都可勝訴),
並不需要另案審理,
而此案例卻是保險公司先妥協 (很奇怪的會認為可能須忍受漫長昂貴的上訴過程 ? )
但案後卻又馬上報警將他逮捕,罪名是涉嫌 24 起「縱火案」, 且
" ...
由他自己先前的申訴和證詞,這名律師立即以「蓄意燒燬已投保之財產」的罪名被定罪 "
這在原理賠案審理時, 就應該會被一般保險公司列入抗告理由, 且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