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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5-04, 12: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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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去年仲裁案申訴書的好笑內容:

一. 按TWNIC之登記規定”com.tw”為專對公司行號欲進行公司業務推廣,各項營業告示及展現訊息給顧客之用,所以其登錄規定早已明定需為有登記的公司行號始準登記使用,其意甚佳、其理甚明。然註冊人吳文維先生於答辨書中第一條第二項自行明白表示”因吳君早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申請www.taipei101.com.tw系爭網域名稱時,註冊管理機構財團法人台灣資訊網路中心(下稱TWNIC)尚未開放idv.tw個人網域名稱之註冊申請,且依當時TWNIC制定公佈之網域名稱註冊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com.tw係指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號,.com.tw、net.tw以及.org.tw網域名稱之申請須檢附網域名稱審查書及各該資格證明文件,故囿於當時註冊法令之限制,吳君乃以台興有限公司負責人家屬身分關係及該公司股東身分(參被證三),以台興有限公司之名義向TWNIC申請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參被證四)。”,所以註冊人吳文維先生十分明白TWNIC登記規定,雖然註冊人吳文維先生於事後有成為股東,且為公司負責人之家屬,但股東及家屬是否可視為公司實質經營人?只是為了規避TWNIC規定之用,其實質意義甚明,因而其上述行為已經有違TWNIC的規定,亦已十分明確。

二. 為保障本公司合法權益及正當商業行為,懇請 諸公能細思考量主持正義,為萌芽中的網站行為樹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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