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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舊 2004-05-04, 12: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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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莫名其妙的是第三項第二款「乙方於取得前開網域名稱之移轉登記後,同意拋棄對甲方先前主張之民、刑事訴訟權利。」

原來國際通商的大律師都是這樣搞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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