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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05-14, 10: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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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ebay,你會想到甚麼?----談網域名稱之法律保障

文 / 簡榮宗律師

習慣使用網路的人,看到「ebay」,你會想到甚麼?是之前的「唐先生打破花瓶」?還是最近的「CWC英國制式空軍表」?結果答案若是與那個你我熟知的拍賣網站無關,你會有甚麼感覺?筆者最近接獲一封由知名人力銀行散發的廣告郵件,介紹一家協助於網路開店的公司,而那家公司的網域名稱居然就是「ebay.net.tw」,這樣讓網路使用者混淆的行為真的不會違法嗎?

所謂的網域名稱(DomainName),可以說是「網路世界中的住址」,每一部電腦主機的網域名稱都必須是唯一,不能夠重複的。而網域名稱層級架構可以分為三層;第一層為區域簡稱,例如:台灣為tw、大陸為cn。第二層為類別通稱,例如:com.為商業團體組織、net.為網路管理機構、org.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非政府、非商業機構等。第三層為用以識別使用者之特定名稱,這部分係由網站負責人自行命名,一般而言大多是公司之名稱或縮寫,或以其商標作為名稱。因此,這也是爭議最大的地方。

國際上對網域名稱申請之處理方式,係採取所謂「先到先選原則」。也就祇檢查申請之網域名稱是否與其他單位使用已註冊之網域名稱相同,若無就准予註冊,而並不考慮其是否有實質上之權利(例如申請者商標權或公司名稱專用權)。因此,就產生許多由將他人之商標搶先註冊成網域名稱之爭議。

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申請登記網域名稱,是否構成對商標專用權之侵害?在修法之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以(八九)智商九八○字第八九○○一五二七三號商標法令解釋,作出以下之認定:「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域名稱者,在『以他人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址名稱,並於網頁或相關網路資訊上表彰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者』的情況時,可能會構成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九十二年修法後為第八十一條)等侵害商標專用權之情事。

除前述商標法令之函釋外,九十二年修正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更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因此,將他人之註冊商標,作為自己之網域名稱,致商品或服務相關購買人混淆誤認,於修法後即明確屬於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ebay」這個文字,業經美商伊貝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獲准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第四十二類商品(即網路資訊服務)。因此,前述協助網路開店業者使用「ebay」文字於網域名稱的行為,已經違反現行商標法之規定,而需負相關法律責任,有志於從事網路業務之公司實在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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