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收到經建會電子報,內容相關,轉貼在此。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商業登記法」修正草案,
未來對商業名稱的審查,修正為僅審查是否同名,放寬商業登記程序,讓創業更加容易,有助於經濟發展。
現行「商業登記法」第28條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的商號名稱,經營同類業務。條文修正後,只審查商業名稱是否同,而不審查是否類似。
行政院說明,商業名稱與其他已登記的商業名稱類似,如涉及不公平競爭情形,「公平交易法」第20條(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即有規範,且第35條亦已明訂罰則。此外,商業名稱的作用在於表彰企業主體,使企業為各項行為時,作為辨識用,因此,審查商業名稱沒有必要就是否類似進行審查。
此外,為建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的預查制度,行政院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研訂審核準則,經濟部目前正研擬相關草案,待完成立法程序後,即配合發布施行。
www.cepd.gov.tw/m1.aspx?sNo=001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