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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07, 09:16 PM
由ctv.com.tw爭議處理現況公告 (http://stlc.iii.org.tw/twnic/bulletin/2002/bulletin-011.htm), 摘錄:
(1) 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2) 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三款情事必須全部成立,始符合申訴之要件。....
閱讀過全文之後, 個人歸納出心得:
如果您註冊了網域, 但實際上沒有架設網站, 即會被"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符合上述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如果您註冊的網域名稱又恰好與某人的註冊商標相近, 就會三款情事均成立, 即符合 "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三款情事必須全部成立,始符合申訴之要件。", 而申訴人即有權取回系爭網域。
如果您註冊了一個絕佳網域, 記得:
第一步, 儘快在潛在的申訴人提出爭議申訴之前完成網站架設, 最好網站有個留言版或是會員系統, 可以提出日期記錄, 證明您的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
第二步, 完成架站之後, 一定要避免在網站上使用到可能引起侵權的商標..., 以證明您是善意使用網域。
如果能夠做到這二點, 應該就可以破解 "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三款情事必須全部成立,始符合申訴之要件。" 即使您註冊的網域有混淆到其他商標, 商標所有人也無法讓網域爭議申訴成立。
以上僅是個人意見, 如有謬誤, 尚請賜教.
(1) 依「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2) 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三款情事必須全部成立,始符合申訴之要件。....
閱讀過全文之後, 個人歸納出心得:
如果您註冊了網域, 但實際上沒有架設網站, 即會被"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符合上述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如果您註冊的網域名稱又恰好與某人的註冊商標相近, 就會三款情事均成立, 即符合 "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三款情事必須全部成立,始符合申訴之要件。", 而申訴人即有權取回系爭網域。
如果您註冊了一個絕佳網域, 記得:
第一步, 儘快在潛在的申訴人提出爭議申訴之前完成網站架設, 最好網站有個留言版或是會員系統, 可以提出日期記錄, 證明您的合法權利和正當利益。
第二步, 完成架站之後, 一定要避免在網站上使用到可能引起侵權的商標..., 以證明您是善意使用網域。
如果能夠做到這二點, 應該就可以破解 "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三款情事必須全部成立,始符合申訴之要件。" 即使您註冊的網域有混淆到其他商標, 商標所有人也無法讓網域爭議申訴成立。
以上僅是個人意見, 如有謬誤, 尚請賜教.